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十三期)

时间:2023-11-29 17:06 来源:福清市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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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29 17:06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1家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1批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龙山蜀郡餐饮店采购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龙山蜀郡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购进日期为2023-07-24,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报告编号:204002300149),噻虫胺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8月28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生姜已全部作为抽检样品销售完毕,截止案发之日止,无剩余库存。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认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经营额低,还考虑到至案发以来,当事人积极配合我所执法人员调查工作,如实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及9.5台风洪灾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其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本着执法有温度,法外显温情的执法理念,以及为福清创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3.对当事人免予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查:据初步调查,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在餐饮环节时间短、消耗使用快,基本可以排除餐饮环节加工者自行添加药物造成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整改措施: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使用同一家供应商提供的生姜。福清市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龙山蜀郡餐饮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