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三十五期)

时间:2023-12-22 16:28 来源:福清市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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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22 16:28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惠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和新花苼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产品标称委托方福建彬昕实业有限公司,被委托方福州市惠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规格为5L/瓶,生产日期为2023-04-03)、新花苼食用植物调和油(规格为5.7L/瓶,生产日期为2023-04-03),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复检,铅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环节:福州市惠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经综合考虑,给予减轻处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2491.5元;2.没收20230403批次新花笙食用植物调和油(规格型号:5.7L/瓶)8瓶和20230403批次玉米清香食用植物调和油(规格型号:5L/瓶)15瓶;3.处以罚款200808元。以上罚没共计233299.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市监城头处罚2023〕13号)。

委托生产环节:福建彬昕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福州市惠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查,当事人未参与所生产产品的采购加工,且索票索证齐全,当事人销售铅项目不合格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融市监宏路不罚2023〕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生产环节:经对多批次成品油和原料油留样进行检测排查,排除分装环节造成的污染,不合格原因主要是由原料油带入。整改措施如下:更换原料供应商,加强对新供应商的资质审核,采购原料批批要求供货商提供铅项目检测合格报告,检验合格后方投入使用。

委托生产环节:整改措施如下:要求受托方更换原料供应商,加强对受托方使用的原辅料的监督,对受托方的原料来源与原料质量进行审查监督,加强对受托方在生产过程中的管控和监督的管理。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惠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彬昕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