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三十七期)
日期:2023-12-29 08:44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1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14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三山果然心动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0572),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0572)显示福清市三山果然心动水果店购进的桂味荔枝,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桂味荔枝货值金额低,流向市场的数量仅15.3公斤,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实施了食品召回,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67.2元;2.处以罚款 2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桂味荔枝。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整改复查:福清市三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一、福清市三山果然心动水果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宜佳鲜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4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0596),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0596)显示福清市利万家超市购进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45.6元;2.处以罚款 2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生姜。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三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宜佳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福清市创客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1740),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1740)显示福清市创客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小葱,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小葱购进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供货方有效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实现有效追溯;同时索取并留存了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建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完整,记录项目完全,能够实现有效迫溯。因此当事人视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小葱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小葱。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创客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四、福清市音西黄云强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7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 2023SFJC007310),检验报告(编号: 2023SFJC007310)显示福清市音西黄云强便利店购进的香葱,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香葱购进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供货方有效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实现有效追溯;同时索取并留存了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建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完整,记录项目完全,因此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并不知道其销售的香葱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香葱。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音西黄云强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五、福清市宏路赖石法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7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 2023SFJC007204、2023SFJC007209 ),检验报告(编号: 2023SFJC007204)显示福清市宏路赖石法便利店购进的老姜,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2023SFJC007209)显示福清市宏路赖石法便利店购进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 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老姜及经营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面积为39平方米,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的函》第二点规定所指的可以参照适用的“三小”经营主体,且案发后对涉案食用农产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1、处以罚款 2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38.6元。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 铅、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老姜、芹菜。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宏路赖石法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六、福清市渔溪娟妹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8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1490、2023SFJC001487),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1490)显示福清市渔溪娟妹水果店购进的青橄榄,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1487)显示福清市渔溪娟妹水果店购进的桂味荔枝,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符合《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第二项所指的适用的主体范围,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涉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所指的违法行为轻微判定因素,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68.4元;2.罚款25000元。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68.4元;2.罚款25000元;3.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 三氯蔗糖、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青橄榄、桂味荔枝。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渔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渔溪娟妹水果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七、福清市渔溪暖阳食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0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1500),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1500)显示福清市渔溪暖阳食杂店购进的红鸡蛋,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符合《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第二项所指的适用的主体范围,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涉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所指的违法行为轻微判定因素,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3.66元;2.处以罚款25000元;3.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红鸡蛋。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渔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渔溪暖阳食杂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八、福清市渔溪多又鲜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0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1577),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1577)显示福清市渔溪多又鲜水果店购进的特价红荔枝,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符合《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所指的适用的主体范围,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所指的违法行为轻微第(二)项、第(六)项的因素,且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04 元;2.罚款 25000元;3.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特价红荔枝。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渔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渔溪多又鲜水果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九、福清市渔溪乐百世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3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3041),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3041)显示福清市渔溪乐百世蔬菜店购进的绿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移送公安。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绿豆芽。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渔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渔溪乐百世蔬菜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十、福清市宏路如彩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9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1722),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1722)显示福清市宏路如彩便利店购进的荔枝,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的荔枝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罚。当事人购进不合格荔枝时没有索取荔枝的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 996 元;2.处以罚款 25000 元;3.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氧乐果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荔枝。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宏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福清市宏路如彩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十一、福清市宏路林惠云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7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5185),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5185)显示福清市宏路林惠云便利店购进的铁棍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的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铁棍山药。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宏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宏路林惠云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十二、福清市宏路星韦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4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5429 ),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5429 )显示福清市宏路星韦便利店购进的毛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的毛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毛山药。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宏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宏路星韦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十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