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五十二期)
日期:2024-01-31 16:20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1家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1批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三山镇永沁石锅鱼店采购的黑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三山镇永沁石锅鱼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黑鱼(淡水鱼)进行监督抽检,购进日期为2023-11-02,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11月29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黑鱼除部分自然损耗,其余全部制作成熟食售卖出,截止案发之日止,无剩余库存。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认为:1.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和该批次黑鱼(淡水鱼) 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 予以警告。2.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 从轻情节-C档,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 1240元;2.处以罚款 5000 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未索取产品检测报告,导致产品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要求,仍进行采购并销售。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制度。福清市三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三山镇永沁石锅鱼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