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五十四期)
日期:2024-02-08 16:32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建老酒酒业有限公司委托福建福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建老酒(黄酒)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产品标称福建老酒酒业有限公司委托闽侯县福建福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建老酒(黄酒)(规格为485mL/瓶,酒精度:14%vol),生产日期为2023-9-28,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标准指标≥8.0%vol,实测值12.1%vol,不满足14%vol(标签明示值)±1.0的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福建老酒酒业有限公司委托闽侯县福建福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建老酒(黄酒)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已被全部召回并销毁,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处以罚款1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市监渔溪处罚(2024)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酒精度不合格的原因:生产方采用负压灌装工艺,生产当天设备故障,操作员未及时关闭真空泵,造成酒精挥发,检出酒精度偏低。委托方整改措施如下:进一步加强对生产方(受委托方)生产过程的管控和监督管理。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建老酒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