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六十六期)

时间:2024-08-06 11:47 来源:福清市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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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06 11:47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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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3家流通企业销售的4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渔溪兴龙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16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FJC013975),检验报告(编号:2023FJC013975)显示福清市渔溪兴龙超市购进的铁棍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四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涉案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且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指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四)项所指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铁棍山药。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渔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渔溪兴龙超市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州森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A1DA27038A1F61V3724),检验报告(编号:A1DA27038A1F61V3724)显示福州森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的奶粉 ,经抽样检验,蛋白质,脂肪项目不符合GB1964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完全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已因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被我局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同时当事人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5一般情节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以罚款18500元。  

当事人销售标签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营养成分表的不合格的进口奶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罚,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择重而处”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奶粉既存在标签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营养成分表,又存在经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鉴于两种违法行为存在牵连关系,适用吸收原则,择重而处。因此,对当事人当事人销售标签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营养成分表的不合格的进口奶粉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鉴于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可以依法从轻的情节,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从轻情节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38.8元;2.处以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蛋白质,脂肪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生产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奶粉。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龙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州森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福清市龙江尚易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5日,我局收到福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2023)MJHY-D20093,(2023)MJHY-D20094),检验报告(编号:(2023)MJHY-D20093)显示福清市龙江尚易超市购进的新花笙食用植物调和油,检验报告(编号:(2023)MJHY-D20094)显示福清市龙江尚易超市购进的玉米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实测值0.128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提供了涉案不合格食品的供货者福州海明旺贸易有限公司的证照材料、进货票据、生产厂家实验室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生产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新花笙食用植物调和油、玉米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整改复查:福清市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龙江尚易超市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