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六十七期)
日期:2024-08-06 11:50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4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福永兴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31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03369、NO:2023SFJC0003383、NO:2023SFJC0003389),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03369)显示福清市福永兴超市购进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03383)显示福清市福永兴超市购进的明虾,经抽样检验,: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03389)显示福清市福永兴超市购进的长豆(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吡虫啉、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养殖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生姜、明虾、长豆(豇豆)。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江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福永兴超市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音西郑秀铭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1日,我局收到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9726),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9726)显示福清市音西郑秀铭水果店购进的砂糖桔,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30平方米,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且为2人唯一经济来源,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的函》中第二点规定所指的可以参照适用的“三小”经营主体,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涉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当事人在悉知产品不合格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证明材料,且经村、镇联合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五)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的函》中第四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处以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砂糖桔。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音西郑秀铭水果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