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项目办事指南”的通知——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排水、设施及桥梁挂管许可
日期:2013-10-23 00:00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完善机关效能工作机制,增加工作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市有关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对本局承办事项重新修订清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凡受理上述各项业务,经办人员要按新的要求如实填写缺件告知及受理承诺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各执一联;承办人要全程跟踪各个环节的办理情况,确保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自觉接受群众和上级的监督检查。在工作过程中,如遇到新的变动事项需要修改的,应事先向本局办公室和行政服务中心报备。上述各项业务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后,
各相关科室也应积极配合行政服务中心,加强日常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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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住建局 排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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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联系电话:85269613 联系人: |
审批依据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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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1、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2、 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3、 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 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仅排放生活污水无需设置); 5、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第二项标准。 7、 新建、改建项目的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污水分流制,且在申请前小区或厂区内部应实施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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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4、工矿企业、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宾馆酒家另提交环境评价及水质检测报告。(未投产企业不需提交水质检测报告)(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6、委托书原件(原件1份)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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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开具《受理承诺单》; 4、业务科室审查:业务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对项目现场进行踏勘; 6、办结:准予许可的即时制证,不予许可的则颁发不予许可的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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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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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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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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