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时间:2023-02-24 10:54 来源: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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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24 10:54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周志鹏,性别:男,汉族,身份证号:35018119********91,地址:福清市融和路7路中联名城2区10号楼2楼1409室,联系电话:153****6431。 

  本机关依法查明,福清市龙江街道融和路7-52号“龙江澳萃美容店”法人周志鹏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之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序号1.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清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卫医罚告[2023]03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福清市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福清市音西街道清展街3号卫计大楼四层A15室 

  联系电话:0591-86006372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卫医罚告[2023]03号)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