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日期:2023-04-06 10:38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周志鹏,性别:男,汉族,身份证号:35018119********91,地址:福清市融和路7路中联名城2区10号楼2楼1409室,联系电话:153****6431。
本机关依法查明,福清市龙江街道融和路7-52号“龙江澳萃美容店”法人周志鹏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之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序号1.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清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卫医罚[2023]03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福清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福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福清市音西街道清展街3号卫计大楼四层A15室
联系电话:0591-86006372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卫医罚[2023]03号)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