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时间:2023-06-13 16:54 来源: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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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6-13 16:54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公告送达) 

  融卫医罚催告﹝2023﹞2号   

张涛: 

  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卫医罚﹝2022﹞09号),决定对你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现我局催告你履行义务。 

  因你店现已停业,电话无法接听,我局邮寄送达催告书无人查收,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融卫医罚催告﹝2023﹞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在本催告书视为送达之后,你应在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我局将依法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福清市音西街道清展街3号卫健大楼四层A15室 

  联系电话:0591-86006372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融卫医催告[2023]2号)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