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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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08-10 00:00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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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使用,确保我市住院分娩的婴儿能够及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6日起实行《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网络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建设
  1、计算机网络中心管理站与各助产技术机构基层端的软件费用由福清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同时福清市妇幼保健院为各中心卫生院、卫生院提供针式打印机一台。
  2、基层端计算机由各助产技术机构自备。
  二、管理办法
1、《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2、各助产技术机构的接生人员应认真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如实记录婴儿出生时的状态,并根据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由接生人员或指定专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计算机打印出具,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在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
4、《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医疗保健机构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格发放程序,做好发放、领取、签发登记,存档保留。
  5、医护人员必须凭出生婴儿姓名、父母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及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单才能录入计算机,然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否则将无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6、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的,应上交福清市妇幼保健院,不得自行销毁,并将其数量编码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因保管不慎丢失的还需在福州市级以上报刊声明作废,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复制、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违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8、《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国家规定,每本收取证书工本费4元。
  9、《出生医学证明》统一由福清市妇幼保健院发放,购买《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
    三、人员培训:各单位产科人员培训由市妇幼保健院统一安排,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福清市卫生局
                                      二○○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