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12-02 15:09 来源: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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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2-02 15:09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市委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25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高医疗废物监管水平,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委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着力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全过程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全覆盖。 

  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医疗废物集中规范处置。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突出抓好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管理,要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管理档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医疗废物日常管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 

  (二)建章立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求。  

  (三)规范管理,提高相关从业人员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培训,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规范管理医疗废物的能力,从医疗废物产生的源头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收运、处置等行为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加强对涉及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等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落实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存档。 

  (四)加强监管,多部门联合推进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加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协作,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连续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的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从而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流失风险。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福清市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乃辉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组长:何  飞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何名学   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成  员何国强   生态环境局监大队 

  林文辉   市卫生监督所所 

  陈  敏   市卫生工作者协会主任 

  严建莺   生态环境局科室负责人 

  张  乐   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制定全市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方案;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工作;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何飞副局长兼任,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指导和推动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二)规范全过程管理 

  1.分类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遵守下列规定: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和收集地点,必须设有分类收集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盛装医疗废物必须使用专用包装物和容器,装入医疗废物不得超过包装物和容器容量的34,包装物和容器的封口必须紧实、严密;严禁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混入感染性废物,针头等锐器损伤性医疗废物应全部剪除并纳入利器盒;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必须对被污染的外表面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和容器外表面,必须有警示标识并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必须标明医疗卫生机构、产生日期和医疗废物类别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内容;必须由专人收集、贮存并有专人负责。  

  2.暂时贮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贮存医疗废物:建立固定的分散收集地点和暂时集中贮存地点,配置必须的贮存设施和设备;分散收集地点和暂时集中贮存地点与其他医疗和生活设施相隔离,贮存设施和设备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贮存设施和设备每天进行一次消毒和清洁,医疗废物移交后立即对贮存地点、设施和设备进行消毒和清洁;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不得在非暂时贮存场所堆放或存放医疗废物。  

  3.移交运送。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移交和运送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每个工作班次内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在本班次内移交给分散收集地点;分散收集地点收集的医疗废物,必须在本工作日内运送至暂时集中贮存地点;包装物和容器及其标识、标签和封口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必须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包装物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或者扩散,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人体;当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必须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必须有移交和运送记录,应当将医疗废物统一移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规定,19张床以下(含19张)的医疗卫生机构上送医疗废物时,其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可自行负责或委托专人收集运转。 

  4.集中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应当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及其产生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数量,每1天或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接收1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接收和运送人员在接收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时,应当检查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盛装于周转箱内,但不得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对不符合包装和标识要求或者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包装、标识和盛装达到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交接医疗废物过程中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标明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地点及经办人等,各种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三)落实监管全覆盖 

  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全面掌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规范监管。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内容之中,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对在收集、暂存、转送等环节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发现并予责令整改;对涉嫌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的监管,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的作用,落实对辖区内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 

  四、工作安排 

  (一)组织实施。到2019年底,各医疗机构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应工作细则,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畅通工作机制,逐一对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和要求。市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全面落实。到2020年底,各项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医疗废物收运、贮存和处置工作,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100%。市卫生健康局和生态环境局联合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现场督导,针对医疗废物管理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