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采取的控制措施
日期:2021-09-29 18:00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事项名称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采取的控制措施 |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办事对象 |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 咨询电话 | 0591-85282980 |
行政机关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591-85282980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国家主席令第17号公布,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