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1-11 09:33

各县(市)区卫健局、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卫办函〔2020〕33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卫健委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常务副组长、其他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的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领导小组,听取和研究各项重点工作推进。

  各县(市)区卫健局、高新区教卫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县级及以下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责任,全面统筹推进本地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力争1-2年内,使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务服务水平达到预期。

  二、适用范围和时限

  (一)适用范围。《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适用于县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标准目录》还将随着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推进进行动态补充、逐步完善。各地区在实际工作中可结合卫生健康领域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提出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市卫健委办公室。

  (二)有关时限。2020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卫健局、高新区教卫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照《标准目录》,编制完成本级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2022年6月底前,结合自身实践,围绕公开什么、由谁公开、在哪公开、如何公开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规范公开流程、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提高公开质量,对已有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行查漏补缺、优化升级。

  三、公开工作流程规范

  (一)加强主动公开。各县(区)卫健局、高新区教卫局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及《标准目录》要求,对照地方权责清单和基层实际,依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梳理和编制符合本地实际的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要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主动公开目录内容,并尝试通过多渠道和载体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获取。要建立健全标准目录内容日常维护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卫生健康领域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及时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并做到各公开平台(载体)公开信息内容一致。

  (二)开展政策解读。各县(区)卫健局、高新区教卫局要加强对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重点做好《标准目录》应用的解读工作。要在确保全面科学规范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编印便民服务手册等方式,主动将目录转化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具有特色的“地方版”,让基层政务工作真正公开在阳光下,不断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满足感。

  (三)回应社会关切。各县(区)卫健局、高新区教卫局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商、快速应对机制,对涉及卫生健康工作的重大政务舆情及时妥善处置,扩展发声方式和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有效的舆论引导。

  附件:1、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领导小组

        2、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6日

来源: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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