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委办【2014】4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30日
福州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
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现就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改造提升、转型发展,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为推进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到2016年底,列入中心城区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全部按计划完成搬迁改造或转型发展。
二、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以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外经贸局、市规划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土地发展中心,以及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政府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委,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相关城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本辖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搬迁企业安置用地、安置标准厂房、研发大楼等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积极推进。
区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本辖区搬迁企业安置及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三、工作任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批实施、积极推进的原则,采取“搬迁一批、关闭一批、提升一批”的方式,积极稳妥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
1.搬迁一批。具有以下情形的工业企业,须实施搬迁:(1)影响铁路、道路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2)影响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特别是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环保、节能减排问题且难以治理的企业;(3)不符合城市功能规划的企业;(4)自身空间难以满足进一步发展的企业;(5)列入政府统一收储的企业。
2.关闭一批。对高污染、高耗能、低效益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破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淘汰
3.提升一批。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节能要求的前提下,对经济效益显著、技术含量高、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保留提升发展;对必须依托城市或直接服务于城市的工业企业,可就地改造升级;在工业园区内,对利用原有用地扩大生产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利用现有厂房加层改造升级,或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列入政府转型发展计划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允许其工业用地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研发大楼;对小而散、单位用地产出低的企业,进行空间整合调整,促进转型发展。
原则上,中心城区只保留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用地集约节约、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高科技企业和总部经济、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其余生产企业搬迁到城区以外工业园区。支持企业通过搬迁,推进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更新设备、安全生产为重点,运用高新技术进行技术和设备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能耗、低碳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鼓励开展合资合作,引进外来资本和技术、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有品牌实力、技术实力、资本实力的企业抓住搬迁改造机会,对产品相近、工艺路线相近、产品关联度高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
四、实施重点
园区外的工业企业以搬迁为主,实施退城入园;园区内
的工业企业以转型升级为主,实施转型发展。加快推进工业
载体建设,积极承接中心城区工业转移。
1.园区外企业实施搬迁。四城区工业园区外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33家,占地面积3426亩。其中,鼓楼区工业园区外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家,占地面积304亩;台江区工业园区外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6家,占地面积302亩;仓山区工业园区外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21家,占地面积1303亩;晋安区工业园区外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76家,占地面积1517亩。除部分必须依托城市或直接服务于城市的工业企业外,其余生产企业全部迁往城外工业园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效益低、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实施关闭淘汰。
2.园区内企业实施转型升级。四城区工业园区内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24家,占地面积6125亩。根据工业园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对企业实施转型升级,对低效工业用地实施“腾笼换乌”。
鼓楼区。洪山科技园规划面积3.6平方公里,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家,占地面积380亩。园区内生产企业整体搬迁,建设一批研发大楼,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软件园规划面积2平方公里,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6家(软件企业除外),占地面积207亩,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安全生产前提下,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允许企业加层改造提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台江区。台西科技园规划面积277亩,工业企业实施整体搬迁,建设金融商务区和中央商务区。
仓山区。金山投资区规划面积7.78平方公里。其中,金山片区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0家,占地面积1350亩,改造提升现有生产企业,允许企业按规划要求建设研发大楼,支持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橘园洲片区、浦上片区、福湾片区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5家,占地面积1640亩,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安全生产前提下,允许加层改造扩大生产。仓山科技园和盖山投资区规划面积2.26平方公里,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67家,占地面积1262亩,两园区进行整合,堡留高科技、高效益企业,其余生产企业实施搬迁,允许企业按规划要求建设研发大楼,支持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
务业。城门投资区规划面积1.64平方公里,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7家,占地面积369亩,结合火车南站建设,工业企业实施整体搬迁。
晋安区。福兴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3.3平方公里,现有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64家,占地面积1351亩,保留高科技、高效益的企业,其余生产企业实施搬迁,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等符合晋安区特点、实施错位发展的现代服务业。
3.加快工业载体建设。加大力度整合各类工业园区,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增强园区承载能力,推进产业集中布局,实现集约发展、集群发展。原则上,化工企业向江阴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搬迁;纺织、食品企业向元洪投资区、可门经济开发区、罗源湾经济开发区、闽清白金工业园等工业园区搬迁;
整合中心城区现有工业用地,建设一批研发大楼。整合福州软件园、洪山科技园、仓山科技园(含盖山投资区)、金山投资区、福兴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内现有工业用地,由各区政府统筹建设一批研发大楼,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并安置本区搬迁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在重点工业园区规划安排1万亩工业用地,承接中心城区企业搬迁。其中,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1000亩、元洪投资区1000亩、连江可门经济开发区5000亩、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台商投资区2000亩、闽清白金工业园1000亩。
五、时间要求
1.2014年,全面启动我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企业搬迁用地,启动搬迁企业新址建设。
2.2015年,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外的生产企业实行过渡生产或停产。
3.2016年底,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达到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改造提升、转型发展的预期目标。
六、政策支持
1.土地收购补偿。被收储的企业,政府按有关土地收购办法收购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资产。对按土地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或提前搬迁交地的企业,按照土地收购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生产经营的,其搬迁项目从土地收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建成投产的,按其新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原厂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部分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原厂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的20%。因企业自身原因拖延搬迁的,每拖延一年,补贴减少三分之一。奖励或补贴所需资金从土地收购成本中列支。被收储企业土地使用权证不能用于抵押。
2.企业搬迁安置。搬迁的工业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可在工业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项目总投资低于1亿元的,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安排进入园区标准厂房或研发大楼;政府鼓励的产业链配套项目因不适用标准厂房或研发大楼而需单独供地的,可适当降低项目总投资标准。根据政府批准的企业搬迁计划,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落实企业搬迁建设用地指标或对接标准厂房租赁,并可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3.建设研发大楼。被收储企业占用面积达60亩以上,如企业要求在原用地中预留部分土地建研发、办公大楼,在满足规划条件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基型上,可考虑在现有厂区或周边预留一副地块,原则上不超过15亩(限建一幢研发、办公大楼)定向挂牌出让,该大楼房产只限自用,不得分割出售。被收储企业占用面积在60亩以下,可按原厂区建筑面积的15%在现有厂区或周边配建并按成本价回购办公(研发)用房。
4.税收转移。四城区企业跨区整体搬迁的,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转移到安置地区,企业税收、产值统计等归迁入地,原企业所在地相应核减经济考核指标基数;搬迁企业总部设在城区的,其纳税按照相应的税收管征规定执行。
5.其他指标转移。搬迁企业在原址所占用的排污等环境指标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原指标可随企业搬迁转移到新址区域。对搬迁后排污总量减少的企业,市环保部门可给予一定奖励。搬迁企业上一年缴纳的排污费可作为搬迁后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三废”治理设施建设。
6.职工社保医保关系。搬迁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企业搬迁前的在职职工,如企业和职工自愿,其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可保持不变,仍按照福州市标准在福州市区参保缴费,职工按照福州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规定享受待遇。如职工调动到其他企业,则按政策规定办理缴费。企业搬迁后录用的新职工,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属地征
收、属地参保。
七、保障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中心城区企业搬迁改造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动员,积极争取企业和职工的理解支持。
2.加强政策落实。在工业用地、土地收储、资金补助、税费减免、企业安置、转型发展等方面,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的要求,及时兑现落实有关政策,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通过搬迁实现发展壮大。
3.保障搬迁资金。各级财政、国土部门对企业搬迁补偿、用地征迁安置、标准厂房、研发大楼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资金予以保证,及时拨付,确保企业搬迁顺利推进。
4.加强协调力度。加强市、县(市)区的联动配合,对于拒不配合土地收储的企业(含拒不搬迁的租赁户),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牵头组织工商、税务、环保、水电、城管等单位采取综合措施,促进企业配合土地收储工作。逐一建立搬迁企业台账,实施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土地、规划、环保等搬迁难点问题,促进企业加快搬迁改造进度。
5.强化考核督查。加强对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全过程的检察和督查,将辖区内的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列为本级政府年度工作重点。依法加大对中心城区企业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执法力度,严格控制能耗、排污总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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