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回归工程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4-06-11 00:00

榕委[2012]77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鼓励异地榕商回归创业创新发展,是激发广大榕商恋祖爱乡热情、凝聚榕商智慧和力量的有效途径,是加大民企对接力度、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抓手,对于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实施大开放战略,发展开放型经济,加快建设开放、文明、和谐、幸福的新福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吸引更多的异地榕商回归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政策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推进回归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异地榕商投资创办回归企业,是民间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外,均应对回归企业实行全面开放。坚持以国家、省、市投资导向为指引,以推动异地榕商回归创业创新为目标,以异地榕商企业总部回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大项目、产业链延伸配套项目回归为重点,鼓励异地榕商在我市投资基础产业、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海洋产业等项目,促进异地榕商创业创新项目早回归、快建设、大发展。

  “回归工程”是指以乡亲乡情为纽带,通过政策引导,组织发动“异地榕商”以总部回归、项目回迁、资金回流等方式,在我市辖区内投资创办新企业的投资行为。“异地榕商”是指在我市辖区以外地区投资创业发展的福州籍(含平潭县)企业家。“回归企业”是指异地榕商在我市辖区内投资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鼓励异地榕商采取下列方式创办回归企业:设立总部企业、区域性总部企业或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总部企业;设立独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与我市辖区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在我市辖区内合作、合资创办企业,且异地榕商拥有50%以上股权。

  全市各类开发区和各县(市)区所属工业集中区具备条件的,应加挂“榕商回归产业园”牌子,承接回归项目集聚,其中,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向高新区集聚,现代服务业项目向主城区对接集聚,产业链配套项目向相关产业集中的区域集聚,海洋产业项目向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区集聚。

  二、优惠政策

  (一)财政奖励

  1、办公用房补助

  (1)回归企业符合《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并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我市新购建或租赁办公用房,享受该办法规定的办公用房补助优惠政策。

  (2)回归企业回归前为上市企业,其已将企业法定地址及税收征管隶属关系迁移至我市辖区内,享受《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优惠政策。

  (3)异地福州商会组织商会会员或异地榕商龙头企业组织产业链上下游榕商企业抱团回归设立的回归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购建或租赁办公用房,享受《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优惠政策:①股东不少于20家的异地榕商;②所有股东及其独资或控股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款不少于50万元;③按照所购建或租赁办公用房自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年度纳税额不少于500元。

  (4)回归企业未达到《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但属于总部经济性质、每年实际纳税额在50万?500万元(含50万)、在我市新购建或租赁办公用房,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新购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相应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20%给予补助;②租用写字楼的,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

  (5)回归企业既有租赁也有购建的,按照上述规定标准分别计算补助金额给予补助;每个回归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2、经营贡献奖励

  回归企业自盈利年度起五年内,年度各项税收增量环比增长20%以上的,可以任意选择其中3个经营年度,按回归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新增部分的50%予以扶持奖励。

  3、规费减免奖励

  回归企业自成立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4、科技创新奖励

  (1)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科技研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

  (3)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5、院士、专家、博士后工作站补助

  回归企业与“两院”院士及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经市政府认定后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助;回归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的博士后,每年每人资助5万元。

  6、拓展市场奖励

  (1)回归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或本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部门应按照国家关于采购创新产品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政府采购同类产品中予以优先采购。

  (2)回归企业参加由市直相关部门组织的国内知名展会,展位费给予30%补助,名优产品回归企业参加上述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

  (3)回归企业参加省、市外经贸部门组织的国外展会,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展位费补助,参加国内知名展会给予参展费用总额50%的补助,给予每个参展企业不超过3万元的展位特装费用补助;

  (4)回归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不超过其参展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7、创立品牌奖励

  回归企业生产的产品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回归企业使用其母公司品牌生产产品,该产品已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所在地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且在有效期内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减半奖励。支持回归企业并购国外高端知名品牌企业,按并购金额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8、招商引荐奖励

  鼓励异地福州商会、中介组织及个人(下称社会引荐人)积极引荐异地榕商回归创办回归企业。对引进回归企业的社会引荐人,经项目落户县(市)区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招商奖励,具体认定及奖励标准按照《福州市重大“三维”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9、改制上市奖励

  鼓励回归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和上市募集资金,对回归企业改制上市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市前一会计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1)回归企业与合规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并向福建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

  (2)回归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一次性70万元的资金奖励。

  (3)回归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且上市公司税收征管隶属于本市辖区内,上市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4)回归企业上市募集资金50%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10、人才引进补助

  (1)回归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享受以下奖励或补助:①回归企业引进科技创新型优秀人才,给予30万?1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在聘用期内,政府给予每月0.08万?1万元的生活津贴。②回归企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且签订不低于5年聘用合同的,给予每人20?100万元的安家补贴。③回归企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请租赁或购买市“人才公寓”。④回归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经市公务员局组织专家评审可以破格评选认定。⑤回归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优秀人才,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3年。

  (2)回归企业引进紧缺工种技师、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享受政府特贴的高技能人才,经认定每人每月给予300?500元补助。

(二)回归项目用地

  1、企业总部建设用地

  (1)回归企业符合《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并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按该办法规定享受总部大楼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2)异地福州商会牵头组织会员企业或异地榕商龙头企业牵头组织异地榕商企业采取合作合资等形式,在福州投资新设立的回归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总部企业,可申请建设总部大楼。①回归企业股东不少于20家异地榕商;②回归企业每个股东(含其独资或控股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款不少于50万元;③回归企业承诺总部大楼入住率达到50%以上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租赁办公楼意向书或协议书等);④回归企业承诺总部大楼建成后2年内,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少于500元。

  (3)在福州的异地商会、市工商联所属行业协会和基层商会可参照上述方式和条件,合资合作新设立企业,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异地榕商回归设立生产性企业,各县(市)区、市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榕商回归产业园优先安排项目用地,项目用地价格在不低于征地成本或最低出让价标准的前提下,按所在地同类土地近1年平均出让价的70%计价出让或设定出让底价。

  (三)融资担保

  1、异地榕商回归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或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企业,可按《福州市市级股权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市投资管理公司优先申请市级股权风险投资资金。

  2、鼓励和支持回归企业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产品进行质押贷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获得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进行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市房屋登记、国土资源、工商、车辆管理、海事等部门要加快制定或完善他项权证登记流程,简化行政许可登记手续;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回归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等抵押登记和质押登记的,各业务登记主管机关应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财产抵押余额的再次抵押登记手续。

  (四)回归榕商优惠待遇

  1、提升榕商社会美誉度

  积极发展回归企业及其股东为各级工商联企业和个人会员。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异地榕商,鼓励其参加各级劳动模范、各类先进评选,符合条件的,由统战部门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政协委员协商人选。

  2、便利榕商出境出国

  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回归企业,其企业负责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给予优先办理因公港澳多次往返通行证;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回归企业,其企业负责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给予优先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回归企业的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按公安部规定进行备案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往来港澳商务1年多次或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审批办理。

  3、保障回归榕商子女就学

  回归企业股东、企业高管的子女需在福州就读的,由企业及家长提出申请,市及县(市)区教育局按以下原则予以统筹安排:户口已迁出的,在其子女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安排相对就近的片内义务教育公立学校就学;户口在本地的,但在户口所在地就学有困难的,在其子女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安排相对就近的片内义务教育公立学校就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促进异地榕商回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实施工作绩效考核。市回归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回归办”)依托市工商联,配备相应的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健全回归办工作机构,完善榕商回归服务网络。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优化创业环境。降低投资门槛、放宽投资领域,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引导异地榕商参与我市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统筹产业、财税、科技、人才等各类政策,支持回归企业科技研发创新、自主品牌创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等;加快面向回归企业的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科技创新、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榕商创业咨询和信息发布平台,为异地榕商提供政策法规、产业导向、投资信息、创业项目、创新培训等指导;对异地榕商回归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回归项目承接单位全程无偿代办行政许可审批、工商注册、企业代码、海关注册、银行开户等各项许可及注册登记服务。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中介组织,为异地榕商回归发展提供良好服务。积极宣传促进异地榕商回归发展的政策举措和榕商回归发展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支持异地榕商回归的良好氛围,促进异地榕商“荣归”创业创新发展。

  (三)落实保障措施。各级财政应设立“回归工程”专项资金,专款用于回归企业的补助与奖励;各项补助与奖励由市级财政统一兑付,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应分担。对回归企业办公用房、经营贡献、项目用地等的补助、奖励,由市回归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认定、兑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专项补助、奖励,由相应的业务主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认定、兑现;回归企业可按就高就新的原则,选择享受我市出台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省外闽商独资或控股的企业,省级异地商会及我省其他设区市的省外异地商会组织会员企业,省外闽商龙头企业组织产业链企业来榕新设立回归企业,参照本意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1日

来源:融侨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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