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委办【2014】2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推进产业聚集发展,培育壮大产业集群。突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建设海西先进制造业基地,为推进福州新区开放开发、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奠定坚实基础。
到2016年,力争建成产业布局合理、高端产业集聚、核心竞争力强、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经济效益良好的现代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经济总量迅速壮大,重点工业园区总产值达9000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90%以上。
二、科学规划工业布局
按照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科学规划工业园区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布局,积极引导工业项目进入园区发展。中心城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突出发展都市型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两翼”地区以建设福州新区为引导,突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石油化工、纺织服装等重点支柱企业,改造提升冶金建材、轻工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实现传统产业高端发展;发挥地方产业比较优势,做精做深特色产业。
(一)中心城区加快转型升级
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工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高科技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鼓楼。洪山科技园实行转型升级,着重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软件园重点发展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电子信息产业,大力培育物联网、云计算、创意设计等新兴产业,巩固信息产业龙头地位。
台江。台西科技园工业企业整体搬迁,实施“退二进三”,建设金融商务区和中央商务区。
仓山。金山投资区以重点企业为龙头、重点行业为依托,大力发展都市型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和鼓励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仓山科技园与盖山投资区整合,实施“腾笼换鸟”,保留高技术、高效益、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高科技企业,大力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城门投资区工业企业整体搬迁,实施“退二进三”。
晋安。福兴经济开发区加快实施改造提升,打造集总部经济、科技研发、电子商务为一体的智能化新型工业园。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马尾新城建设为统领,实行产城联动发展,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升级换代,重点培育物联网龙头企业,全力打造物联网产业园。
(二)“两翼”工业做大做强
以建设福州新区为引导,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发展壮大产业集群,做大做强支柱产业。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液晶显示等优势产业,打造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江阴工业集中区加快建设化工新材料和医药产业基地,形成大型国际集装箱主枢纽港、大型现代物流中心和大型临港产业基地。元洪投资区重点发展粮油食品、机械制造等优势产业。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打造形成海洋科技研发及海洋高技术产业集聚区、临海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龙田经济开发区延伸水产品加工产业链,大力发展海洋医药等海洋新兴产业。福州保税港区加快建设开放度较高的自由贸易区。
长乐。滨海工业集中区做大做强纺织化纤产业,加快建设数字福建产业园,依托松下港优势加快推进粮油仓储及食品深加工产业。临空经济区大力发展临空指向性明显的高端制造业和航空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打造集临空产业、航空商务、综合保税物流、地方优势产业于一体的新型综合经济区。闽江口工业区以重点企业为依托,改造提升纺织、冶金、机械等地方优势产业,促进传统产业高端发展。
连江。可门经济开发区打造形成集大型临港工业、纺织化纤产业、港电储基地、现代物流业为一体的产业集聚区。连江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食品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产业, 加快建设粗芦岛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
罗源。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大力推进宝钢德盛绿色不锈钢产业园和华能港电基地建设,加快发展金属精深加工、现代港口物流等临港产业。台商投资区加快推进连江可门和罗源松山产业园建设,加强与台湾科技园区对接,积极承载台湾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转移,成为闽台产业分工与协作的重点区域和加工中转集散中心。
(三)特色产业做精做深
充分发挥地方产业比较优势,拓展延伸产业链,做精做深特色产业。福州高新区海西园以高端开发、科技孵化和总部经济为主体,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福州新区建设,规划建设闽江口科技园。闽侯青口投资区以东南汽车、奔驰汽车为龙头,加快推进东风汽车重组项目,建设海峡汽车文化广场,构建完整的汽车产业链。闽侯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闽清白金工业园重点发展机械装备、新材料等产业,打造绿色环保产业基地。
(四)乡镇园区整合提升
统筹城乡规划,实行分类指导,明确产业定位,积极推进乡镇工业园区改造提升,促进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壮大区域经济,增强镇域实力。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原有区位偏、基础差、投资强度低的乡镇工业园区、工业点,逐步将其整合到重点工业园区。
三、工作举措
(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根据各工业园区的功能定位,规范管理机构设置,理顺职责关系。对工业园区实行分级领导,机构规格为处级(含副处级)的及未定机构规格但其正职领导按正处级以上配备的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由市里管理或委托所在县(市)区管理;机构规格为科级的,但其正职领导按有关规定实行高配副处级的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为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由所在县(市)区管理。加强工业园区干部队伍建设,通过选拔一批、调配一批、挂任一批等方式,加强和充实工业园区领导班子的力量。因工作需要,工业园区可聘用一些专业技术人才。工业园区所在乡镇(街道)领导提拔任用须征求园区管委会意见。成立“推进园区建设服务团”,从市直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园区干部队伍,整合各方面优势资源,形成加快发展合力。
(二)坚持规划引领
加强工业园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平潭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完善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制定开发建设计划,着力构建产城一体、融合发展的新型产城关系。按照各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和发展重点,引导企业向同类产业或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园区发展。原则上不在国家、省级及各类工业园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确需在工业园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业要求项目的,须加强科学论证。统筹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市重点工业园区规划须报市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审定。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快工业园区供电、供水、供气、道路、通信、消防、污染和固废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统筹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大力推进为园区企业服务的检验检测、研究开发、投资咨询、企业孵化、营销策划、信息网络、金融、物流仓储、原材料采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产城协调发展,实现城市功能和产业功能的高效融合,加快园区员工公寓、公租房、医院、商贸、便利店、文化娱乐、公共交通等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园区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市级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生活配套设施建设。
(四)加强土地集约利用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用地。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特殊要求外,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土地等别一至五类区域的工业项目须建造4层以上厂房(不含地下层,下同),六至七类区域的工业项目须建造3层以上厂房。强化工业用地批后监管,对已出让土地的工业用地项目开发利用实行全程动态监管,督促企业按供地合同约定时限开工、竣工,对企业无故延迟开发建设、任意改变用途等违约、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统筹规划建设一批多层标准厂房和研发大楼,以供急需用地的工业项目和小微企业入驻。
(五)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深化实施“三旧改造”,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鼓励“零地招商”、“零地技改”,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厂区、仓储等闲置土地进行技术改造。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因企业经营不善停产、破产倒闭、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导致土地、厂房闲置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储、重新盘活,用于工业转型发展。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效益低、能耗高、污染重的工业企业,实施“腾笼换鸟”。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盘活低效工业用地。
(六)建立项目准入机制
根据工业园区发展实际,制定项目准入门槛,在注册资本、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方面制定控制性指标。以项目的注册资本、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指标作为入园企业用地指标的依据,实行弹性差别地价政策,把园区建设初期引进项目的门槛和长远发展的目标结合起来,避免先入园企业占地多、产出低等现象。禁止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项目入园。
(七)对接平潭开放开发
认真落实“一岛两区”产业发展规划,探索建立以工业园区为载体的合作共建发展模式,推进园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在税收政策、产业优惠政策、产业准入目录、飞地工业园等方面发展合作,联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两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互动双赢。加强福州保税港区、临空经济区、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江阴工业集中区与平潭对接,联手打造对台自由贸易区,为福州产业发展提供配套。
(八)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创新招商方式,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推介活动,吸引全球500强、中国500强、台湾百强企业来榕投资兴业,促进在榕的国内外知名大企业大集团再投资,重点推进优势产业、产业链、产业集群招商,实行重大项目招商“绿色通道”,一企一策,加快推进,确保每年签约落地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建立市、县(市)区、园区招商引资联动对接工作机制,稳定招商队伍。对于出境招商的工作人员,在出境审批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不限出境次数。完善招商项目动态信息共享平台,引进、培育、发展一批专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探索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招商引资新机制。
四、加强政策扶持
(一)资金扶持
1.加大工业园区建设资金投入。工业园区产生的各项收益由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园区,用于园区开发建设和支持产业发展,实行一园一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于新建园区,前5年产生的各项收益(含建设期的建安税收、企业税收地方留成及非税收入等部分)全部返还给园区。支持将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注入市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园区改造提升。鼓励民营企业、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采取特许经营、融资租赁、BT、BOT等方式,投资工业园区建设。
2.建立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从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土地收益中安排5亿元,各县(市)区给予相应资金配套,专项用于投资工业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采取专业化运作、有偿使用、股权转让、企业回购、滚动投入等形式实现保值增值。
3.建设税费减免。对新建或通过改建达到投资强度、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五年内实行“即征即奖”。对投资建设4层以上标准厂房的,第3层以上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建设期间涉及到的其他规费一律减半收取。
4.高层货梯补助。对投资新建4层以上(含4层)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含4层)厂房的,可申请省级工商发展资金对新增的货梯给予购买价格不低于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市工业发展资金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
(二)保障用地
1.保障工业重点项目用地。有计划储备一批工业用地,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用手续,保障园区内新增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向省、市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倾斜。工业园区项目用地、用林、用海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并在指标定额上予以倾斜。强化土地征迁,加快工业项目交地步伐,确保工业项目按时动工建设。
2.盘活低效工业用地。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允许园区内企业进行整体兼并或分栋转让,用于发展工业生产或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禁止用于非工业用途,相关部门给予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支持优势企业优先兼并或购买。
3.鼓励项目改扩建。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工业园区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的项目,按程序适当调整建筑容积率,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在原址扩建的工业项目所需新增工业用地,在符合工业用地各项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4.鼓励利用低丘缓坡地及国有未利用地。在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低丘缓坡地以及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列入国土资源部低丘缓坡试点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收储面积,并在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倾斜。经批准允许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其最低价标准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5.鼓励使用地下空间。新增工业项目建设需要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不计用地容积率,其出让价格可低于所在地同等别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中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及以下)分别按该用途地表基准地价楼面价的50%、30%确定。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再补缴土地价款,项目业主可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配套设施建设
1.支持和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及研发大楼。在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支持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龙头企业和社会资本等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研发大楼,对符合规划、消防及使用人入驻条件的,可实行分栋产权,用于租赁、销售;土地出让合同允许分栋、分层产权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有关规定办理。鼓励将统一规划的多层标准厂房、研发大楼建设用地交由有资质、实力的龙头企业统一开发建设、对外招商和运营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工业园区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多层标准厂房、研发大楼建设,或直接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研发大楼用于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2.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应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税费;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的,可争取国家、省补助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也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建设任务,合理安排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允许企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总建筑面积5%以下在底层配建配套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单独转让,但可随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严禁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于或变相用于商品房开发,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工业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交市通委、市编办、市效能办、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土地发展中心及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统筹协调力度,将工业园区建设发展问题列入市重大项目协调例会。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园区规划、建设、审批、土地征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督考核。根据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情况、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工业增加值、上交税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加强对工业园区的业务指导,强化对园区干部的效能督查,健全完善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结合园区转型、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的发展需要,着力把工业园区作为培养锻炼优秀年轻干部的重要平台。
(四)加强项目服务。完善工业园区服务机制,为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高效、优质、配套、廉洁的行政服务。建立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实行项目全程代办制,提供审批“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园区管理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安保、绿化、基础设施维护及信息咨询、广告代征、人才引进、用工等社会化服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如与本意见相抵触,按本意见执行。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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