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
时间:2015-10-08 00:00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二条第一款;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第一条。
 4、《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第一条第二款;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第一条。

许可条件

1、前置审批
1)到工商部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
2)到质监部门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3)到外经贸部门取得企业核准文件
4)到商务部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到发展改革部门取得项目批复文件

2、办理本事项前应符合的条件。
内资项目:该项目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含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项目核准符合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规定;该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该项目进口的设备必须是在批准用汇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且应在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目录之外;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鼓励类内资项目。
外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现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项目核准符合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规定。

申请材料

1) 授权委托书(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3)项目单位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
4)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审批类项目含可研报告、核准类项目含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
  5)项目实际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项目单位盖章确认,原件6份);
  6)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原件6份);
  7)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与实际购置设备比较表(原件1份)。
除以上材料外,外资项目还需要提供:
8)外经贸部门的企业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9)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许可期限

3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收费标准

来源:融侨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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