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时间:2015-10-08 00:00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05〕175号);
《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
《关于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

许可条件

一、办理本事项前应先办理的事项:
1、到工商部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
2、到质监部门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3、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红线图(划拨地块项目提供)、总平面图(在原有总平面图红线范围内改扩建或拆除重建项目提供);
4、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项目提供)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5、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涉及用海的、征占林地的及水土保持等的还应到海洋渔业、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取得项目审查(审核)意见;

7、重大项目应取得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
8、有其他单位出资的项目应到出资单位取得项目建设资金的相关出资证明文件;
9、外商企业还需到商务部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办理本事项前应符合的条件:
1、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属《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县级核准权限的项目;
2、外资企业投资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建设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申请材料

1、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a) 授权委托书(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b) 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c)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文件(要体现企业概况、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建设内容、资金来源、节能方面、社会效益等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1份);
d)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报送《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1份);
e)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1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3)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 节能方案分析;
5)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6)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 经济影响分析;
8) 社会影响分析;
9) 工程招投标;
10)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f)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报告(1份)或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2份);
g)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红线图(划拨地块项目提供)、总平面图(在原有总平面图红线范围内改扩建或拆除重建项目提供)(原件1份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h)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项目提供,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1份)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应加盖公章);
i)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原件1份);
j) 重大项目应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原件1份);
k) 涉及用海的、征占林地的及水土保持的应提供海洋渔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查(审核)意见。涉及其它行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l) 项目有关的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应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a) 授权委托书(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b) 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c)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文件(要体现企业概况、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建设内容、资金来源、节能方面、社会效益等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1份);
d)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报送《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1份);;
e)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1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 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
3) 环境影响评价;
4) 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运输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5) 节能评价;
6) 涉及主要公共产品;
7) 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的设备及金额;
8) 工程招投标;
f)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报告(1份)或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2份);
g)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复印件各1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h) 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i)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红线图(划拨地块项目提供)、总平面图(在原有总平面图红线范围内改扩建或拆除重建项目提供)(原件1份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j)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项目提供,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1份)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应加盖公章);
k)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原件1份);
l) 重大项目应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原件1份);
m) 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n) 项目有关的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应加盖公章)。

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许可期限

3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收费标准

来源:融侨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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