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时间:2015-10-08 00:00

许可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2003〕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
《关于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

许可条件

一、办理本事项前应先办理的事项:
1、到工商部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
2、到质监部门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3、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项目提供)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4、有其他单位出资的项目应到出资单位取得项目建设资金的相关出资证明文件。
二、办理本事项前应符合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的中长期规划;
3、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申请材料

1) 授权委托书(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3)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要体现单位概况、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建设内容、资金来源、节能方面、社会效益等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1份)。
4)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电子版打印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1份)。 
5)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报送《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1份)。 
6)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报告(1份)或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2份)

7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项目提供,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1份)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应加盖公章)。  
8)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9) 资金来源若是通过银行贷款需提供项目建设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 
10) 项目有关的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应加盖公章)。

许可程序

受理--审批办结

许可期限

3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收费标准

来源:融侨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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