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时间:2015-10-08 00:00

许可依据

1、《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闽发改外经[2014]521号)。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
4、《关于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

许可条件

1、办理本事项前应先办理的事项:

1)到工商部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企业);
2)到质监部门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3)到商务部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项目提供)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5)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到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办理本事项前应符合的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 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的中长期规划; 
3) 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适用范围: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规定采用核准外的外商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准入标准。

申请材料

1) 授权委托书(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3)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1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
4)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
5)《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电子版打印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1份);
6)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及评审意见(各1份)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2份); 
7)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报送《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1份);
8)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应加盖公章);
9)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10)涉及国家安全的,还须提供国家安全机关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应加盖公章);
11)项目有关的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应加盖公章)。

许可程序

受理-审批办结

许可期限

3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收费标准

来源:融侨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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