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清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融委发〔2017〕6号)及福州市工信局和财政局《关于转发2019年一季度实施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措施的通知》(榕工信运行〔2019〕6号)精神,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享受如下政策(部分摘录):
1、提升规模奖励(适用全年)。(1)第一次入统产值在2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第一次入统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2)2019年所有提升为规模企业的福州市另外奖励每家企业30万元。
2、增产增效奖励(摘录,适用全年)
(1)对新投产且入统的工业企业,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含5千万)以上,每千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对年产值100亿元(含100亿元)-200亿元,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保底奖励100万元。(融政综〔2017〕422号)
(3)对年产值200亿元(含20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保底奖励150万元。(融政综〔2017〕422号)
(4)对年产值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保底奖励50万元,对同比增长率在2%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5)对年产值在15亿元(含15亿元)-50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率在3%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6)对年产值在10亿元(含10亿元)-15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率在5%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7)对年产值在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率在10%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3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8)对年产值在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率在15%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4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用电增量奖励(适用一季度)
根据福州市工信局和财政局《关于转发2019年一季度实施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措施的通知》(榕工信运行〔2019〕6号)规定:(1)奖励对象:1-3月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且现价比增9%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奖励标准:①企业2019年1-3月累计用电量同比正增长低于5%的、5%及以上的,按企业2019年1-3月累计用电增量每千瓦时分别奖励0.05元、0.1元。②属于2019年一季度新建项目投产且有新增产值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制造业企业,按2019年1-3月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奖励;不属于2019年一季度新建项目投产纳统但2018年一季度产值或电量为0的符合条件企业,均按企业2019年1-3月用电增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奖励。③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④福州市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叠加奖励。
4、福州市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增长若干措施(适用2019年全年)
(1)年产值5亿元以上、产值比增10%以上(全年均衡增长,含10%)、工业要素指标占比不低于2018年度水平的企业(不含新投产企业),按该企业2019年产值较2018年增量每1000万元奖励2万元。
(2)2019年新投产纳统的企业,年产值完成5-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产值超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本政策与已出台的其他产业政策可重复享受,所需奖励资金由福州市财政专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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