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军人权益保护和法律援助工作,近日,龙山司法所开展面向退役军人的法律援助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中,龙山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龙山街道融东社区老兵驿站,向老兵驿站的负责人陈华美老班长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并发放法律援助宣传手册,详细讲解其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老兵驿站是老兵们“第二个家”,经常有退役军人到此聚会,还义务协助融东社区调解各类矛盾纠纷。龙山司法所举办此次活动旨在以老兵驿站为平台,让更多退役军人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畅通其维权渠道,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退役军人,解决其在荣誉维护等方面的急难愁盼,让法治之光照亮每个光荣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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