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事项
1.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3.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7.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二、受理窗口
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东厅2、3号融e行窗口
三、办理部门
1.福清市市场监管局
2.福清市消防大队
3.福清市教育局
4.福清市民政局
5.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申请条件
(一)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条件
一、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由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一人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公司住所:
三、内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且满足以下条件: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无需此条件);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备注: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条件
1.办学地址须在晋安区内,办学场所及周边无安全隐患、有安全疏散双通道、有土地证、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并提供整座楼房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和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待初次现场勘查通过后,举办者再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作为教学场所使用的单体消防意见。
2.面积:培训机构500平方米以上,民办小学5000平方米以上,幼儿园需达生均13平方米,户外生均3平方米;
3.租赁期应不少于6年,其中培训机构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条件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一)公安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除本条第1、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备注:对城市综合体内设的场所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建筑的内设场所装修工程,按照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部门深化改革便民服务八项措施》的通知(闽公消〔2018〕13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消防监督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公消〔2017〕38号)相关要求取消部分消防申报项目,分类别实施减负放行、比例抽查、优化审批
(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条件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一)公安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除本条第1、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备注:对城市综合体内设的场所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建筑的内设场所装修工程,按照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部门深化改革便民服务八项措施》的通知(闽公消〔2018〕13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消防监督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公消〔2017〕38号)相关要求取消部分消防申报项目,分类别实施减负放行、比例抽查、优化审批。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条件
备案抽查范围[下述所列之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一)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除本条第1、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备注:1.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即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的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2.对城市综合体内设的场所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建筑的内设场所装修工程,按照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部门深化改革便民服务八项措施》的通知(闽公消〔2018〕13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消防监督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公消〔2017〕38号)相关要求取消部分消防申报项目,分类别实施减负放行、比例抽查、优化审批。
(七)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许可: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8〕252号)及《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榕建灯管〔2018〕179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与市灯管办签订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合同的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通用申请材料
1.委托授权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2.公司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5.消防设计说明书(室内装修工程还应提供装修平面布置图一份;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室内装修工程还应提供所在建筑原平面图);
7.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二)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多证合一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2.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决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股东会决议(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董事会决议(适用于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6.股东大会决议(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7.监事会决议(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8.职工代表大会纪要(适用于成立职工代表人大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报告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情况表》;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申请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2.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3.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决策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
4.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教师、财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7.现有建筑平面图连同建筑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审验证明;
8.校园建设计划及发展规划;
9.符合《福州市教育系统安全规范管理规定》的学校安全条件、机构、制度材料;
10.两个以上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11.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提交材料: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12.拟任校长、主要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以及拟聘教师的名册和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1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的有效证明: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申报表:
(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容缺受理”(不含扩建、改建)项目,须补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申报表;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
(八)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2.标注尺寸的广告位设置立面彩色效果图;
3.广告设置楼体产权证明。
六、办理时限
联办时限:8个工作日
分办时限:
1.内资企业核准登记时限:3个小时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5个工作日
3.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时限:8个工作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核时限:6个工作日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7.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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