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健身馆办事指南
时间:2020-06-30 12:10

  一、涉及事项 

  1.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个体工商户登记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8.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审批 

  9.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二、受理窗口 

  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东厅2、3号融e行窗口 

  三、办理部门 

  1.福清市市场监管局 

  2.福清市消防大队 

  3.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4.福清市文旅局 

  5.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申请条件 

  (一)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条件 

  一、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由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一人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公司住所。

  三、内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且满足以下条件: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1.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2.台港澳个体工商户受理条件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台湾地区居民/农民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 

  (2)经营场所的面积限制: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和餐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等、仓储业等10个行业的不超过500平方米,其他允许经营的行业营业不超过300平方米。 

  (3)经营范围限制:台湾居民可以申请零售业和餐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港澳居民可以申请零售业、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部分包装服务及办公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漫画图书、动漫电子游戏、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兽医服务中的宠物诊所(仅限在城市开办)、家用电器、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维修保养、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修理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业中的广告制作(不包括广告设计、策划、公关、市场调研、发布、宣传、展示、代理、流动广告及广告宣传品的发送活动)、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不包括特许经营。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条件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一)公安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除本条第1、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备注:对城市综合体内设的场所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建筑的内设场所装修工程,按照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部门深化改革便民服务八项措施》的通知(闽公消〔2018〕13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消防监督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公消〔2017〕38号)相关要求取消部分消防申报项目,分类别实施减负放行、比例抽查、优化审批。 

  (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条件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包括: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演出、放映场所;②歌舞厅、卡拉OK厅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④游艺、游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备注:对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可合并申请办理。)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验收备案条件  

  备案抽查范围[下述所列之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一)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除本条第1、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备注:1.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即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的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2.对城市综合体内设的场所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建筑的内设场所装修工程,按照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部门深化改革便民服务八项措施》的通知(闽公消〔2018〕13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消防监督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公消〔2017〕38号)相关要求取消部分消防申报项目,分类别实施减负放行、比例抽查、优化审批。 

  (六)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审批 

  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 

  2.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3.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游泳人员须知)。 

  (七)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申请人符合《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 

  (八)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1.经当地市场监管局注册的的公共场所【包括7类19种行业: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营业场所; 

  3.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卫生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九)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许可: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8〕252号)及《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榕建灯管〔2018〕179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与市灯管办签订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合同的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通用申请材料 

  1.委托授权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2.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3.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中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消防设计说明书(室内装修工程还应提供装修平面布置图一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室内装修工程还应提供所在建筑原平面图); 

  6.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8.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不含扩建、改建)项目,须补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2.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二)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多证合一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2.公司章程;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股东决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股东会决议(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董事会决议(适用于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7.股东大会决议(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8.监事会决议(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9.职工代表大会纪要(适用于成立职工代表人大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含《“多证合一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含《“多证合一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含《“多证合一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4.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5.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技术资料(特殊情形提供) 

  (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3.依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已在通用申请材料中。 

  (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已在通用申请材料中。 

  (九)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审批申请材料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名单;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含游泳人员须知、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书面材料。 

  (十)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的文件(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位置图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 

  3.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还应有采购、储存、销售、售后服务制度); 

  4.仓库名称、具体地址、面积、方位图、配套设备设施的基本信息(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 

  5.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图(申请集体用餐、中央厨房的提交); 

  6.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材料(申请集体用餐、中央厨房的提交); 

  7.检验设施(申请集体用餐、中央厨房的提交); 

  8.委托检验协议书(申请集体用餐、中央厨房的提交); 

  9.公示材料(拥有自动售货设备的提交); 

  10.合作协议(合同)(销售散装熟食的提交):; 

  11.自酿酒检验合格报告(提供自酿酒的提交)。 

  12.经营网站地址及截图; 

  13.关于储存、运输的协议; 

  14.承诺书。 

  (十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3.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应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十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2.标注尺寸的广告位设置立面彩色效果图; 

  3.广告设置楼体产权证明。 

  六、办理时限 

  联办时限:6个工作日 

  分办时限: 

  1.内资企业核准登记时限:3个小时 

  2.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限:3小时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核时限:6个工作日 

  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审核时限:6个工作日 

  8.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审批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9.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时限:6个工作日 

  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核时限:1个小时 

  1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5个工作日 

来源:福清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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