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公司办事指南
时间:2020-08-10 09:49
一、涉及事项
1.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备案
二、受理窗口
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东厅2、3号融e行窗口
三、办理部门
1.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企业登记类)
2.福清市交通局
四、申请条件
(一)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条件
1.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由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一人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公司住所。
3.内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且满足以下条件: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备案条件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7.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8.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9.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五、申请材料
(一)通用申请材料
委托授权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二)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多证合一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2.公司章程;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股东决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股东会决议(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董事会决议(适用于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7.股东大会决议(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8.监事会决议(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9.职工代表大会纪要(适用于成立职工代表人大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10.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中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含《“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4.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备案申请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
3.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6.允许设备外协的提交外协协议书;
7.维修管理制度;
8.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说明;
9.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材料;
10.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
11.安全操作规程材料;
1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办理时限
联办时限:3个工作小时
分办时限:
1.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限:3个工作小时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备案时限:2个工作小时
来源: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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