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办事指南
时间:2020-08-10 15:34
  一、涉及事项
  1.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受理窗口
  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东厅2、3号融e行窗口
  三、办理部门
  1.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企业登记类)
  2.福清市交通局
  四、申请条件
  (一)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条件
  1.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由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一人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公司住所。
  3.内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且满足以下条件: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不少于2个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专职监控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5.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6.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7.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证明。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五、申请材料
  (一)通用申请材料
  委托授权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二)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多证合一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2.公司章程;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股东决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股东会决议(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董事会决议(适用于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7.股东大会决议(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8.监事会决议(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9.职工代表大会纪要(适用于成立职工代表人大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10.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中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或者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身份证明;
  5.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
  6.行驶证;
  7.《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
  8.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证明材料;
  9.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10.拟聘用承诺书;
  11.从业资格证;
  12.驾驶证;
  13.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
  14.停车场地的租借合同;
  15.停车场地的场地平面图;
  16.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17.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办理时限
  联办时限:6个工作日
  分办时限:
  1.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时限:3个工作小时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时限:6个工作日
来源: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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