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服务指南
时间:2020-10-22 11:29
  《福清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细则(试行)》于2020年5月由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清市人防办和福清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印发实施,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所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用地复核测量,宗地测量和房产测绘等八项测绘事项进行整合,建设项目业主应自主选择一家符合“多测合一”准入条件的测绘机构统一进行全程作业,测绘成果提供各部门审批使用,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以降低测绘服务费用,缩短测绘工作周期。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福建省测绘条例》
  三、服务条件 
  1、拨地测量:取得选址意见书或土地预审意见书;
  2、首次登记宗地测量:取得用地批文;
  3、建筑放验线测量:场地平整、总平图、施工图已定稿送审;
  4、规划核实测量:主体工程完工、绿化完成、管线已接市政;
  5、用地复核测量:与规划核实同步开展;
  6、绿地测量:与规划核实同步开展;
  7、地下管线测量:与规划核实同步开展;
  8、人防测量:与规划核实同步开展;
  9、消防测量:与规划核实同步开展;
  10、房产测绘(预测):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
  11、不动产测量(含房屋和土地)(实测):房屋单体竣工,绿化、道路现状完成。
  四、服务流程
  项目对接-测绘材料收集-内业准备-现场测量-数据整理-质量检查-提交报告
  五、委托人提供材料
  1、拨地测量:
  1.1 选址意见书或土地预审意见书
  2、首次登记宗地测量:
  2.1划拨土地:提交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含用地红线图)及交地证明(原件);
  出让土地:提交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用地红线图)及交地确认书(原件);
  2.2 土地权利人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3、建筑放验线测量:
  3.1用地红线图原件、复印件、电子数据
  3.2总平面图原件、复印件及拷盘
  3.3各层平面和地下室平面施工图(复印件)及电子数据、建筑立、剖面图与效果图电子数据
  4、规划核实测量:
  4.1用地红线图原件、复印件、电子数据
  4.2总平面图原件、复印件及拷盘
  4.3单体竣工图复印件(平、立面图及拷盘)
  4.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4.5建筑工程规划建筑红线报告(放核样回单或规划监测报告)(复印件)
  5、用地复核测量:
  5.1用地批文及附图复印件
  5.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5.3已有土地证复印件
  5.4总平面图原件、复印件及拷盘
  6、绿地测量:
  6.1用地红线图原件、复印件、电子数据
  6.2总平面图原件、复印件及拷盘
  7、地下管线测量:
  7.1用地红线图原件、复印件、电子数据
  7.2管线综合图及各单一管线的竣工图(复印件)
  8、人防测量:
  8.1人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8.2人防总平面图原件、复印件及拷盘
  8.3图审后的建施地下室顶板平面图、人防区上部各栋建施一层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和剖面设计图(复印件)及拷盘
  9、消防测量:
  9.1消防设计文件
  9.2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9.3总平面图原件、复印件及拷盘
  9.4图审后的消防总平面图、建施各层平面图和地下室平面设计图(复印件)及拷盘、建筑立面图与效果图电子拷盘
  10、房产测绘(预测):
  10.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及附图〈建筑红线图〉)复印件
  10.2总平面图复印件
  10.3规划部门备案的建筑施工平面图复印件(暂定)
  10.4地名办核准的《门牌号码使用证书》复印件(已办理过楼盘表备案的不必提供)
  11、不动产测量(含房屋和土地)(实测):
  1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及附图〈建筑红线图〉)复印件
  11.2总平面图复印件
  11.3规划部门备案的建筑施工平面图复印件
  11.4地名办核准的《门牌号码使用证书》复印件(已办理过楼盘表备案的不必提供)
  11.5规划部门建设项目核实情况意见书复印件[2007年10月15日前已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可不必提供]
  11.6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11.7竣工平面图
  11.8楼盘表(原称统一标识)复印件(多产权需提供)
  11.9土地证复印件
  11.10用地红线图复印件、电子数据
  备注:
  原件用于核对,在测绘工作完成后归还;
  拷盘是指将电子数据刻成光盘提供给测绘机构;
  4-12项重复材料,提供一次即可。
  六、收费依据
  ①《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家测绘局2002年1月颁布;
  ②《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国家测绘局、财政部2009年2月颁布;
  ③《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发。
  七、收费标准
  参照以上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
  八、服务时限
  测绘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测绘作业时间14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并向各审批部门提交测绘成果报告。
  九、投诉电话
  0591—85155055
来源: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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