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张福清
2025年9月6日福清市镜洋镇人民政府向我局移交《福清市镜洋镇关于一级水源保护地违法线索移交的函》,反映你擅自翻越围挡,在乌江水库内游泳。经我局后续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乌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6日、2025年11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你在乌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活动的事实);
2.2025年9月6日,由福清市镜洋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视频监控照片三张(证明你在乌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活动的事实);
3.2025年9月6日,由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4.2025年9月6日,由福清市镜洋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福清市镜洋镇关于一级水源保护地违法线索移交的函》一份(证明你在乌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活动的事实);
5.2025年9月6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等32个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节选复印件一份和《镜洋镇乌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图复印件一份(证明乌江水库库区水域位于乌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
6.2025年9月6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截图一份(证明你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一次);
7.2025年9月6日,由我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四份(证明四名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8.2025年11月10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一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一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和幅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融生态罚事告〔2025〕000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依法视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通过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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