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融生态罚决〔2025〕0006号)
时间:2026-01-28 09:26

  当事人名称:福清市鑫盛旺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行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45AHQ17

  地址:福清市龙田镇玉瑶村化底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各一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

  2.2025年9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九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

  3.2025年9月30日及2025年12月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场长林少端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两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

  4、2025年10月2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操作工林定福和龙田镇玉瑶村村民杨宝华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

  5.2025年9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法人主体资格和工商注册信息);

  6.2025年9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行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5年9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林少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林少端的身份信息及受委托权限);

  8.2025年10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林定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林定福的身份信息及受委托权限);

  9.2025年10月23日,由福清市龙田镇玉瑶村村民杨宝华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询问人杨宝华身份信息);

  10.2025年9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的环评类型为登记表);

  11.2025年10月13日,由我局提供的《监测报告》(融环测水监250910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指标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12.2025年10月13日,由我局提供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3.2025年10月13日,由我局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一份及《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二份(证明福州市福清环境监测站检验检测资质及监测人员资格);

  14.2025年10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职工在职证明》一份(证明林定福为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操作工);

  15.2025年9月30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截图一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一次);

  16.2025年10月13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的通知》(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位于福清市龙田镇玉瑶村化底,处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7.2025年9月30日,由我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四份(证明四名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8.2025年12月2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一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一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和幅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融生态事告〔2025〕0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依法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通过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    

来源:福清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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