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福清市鑫盛旺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行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45AHQ17
地址:福清市龙田镇玉瑶村化底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各一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
2.2025年9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九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
3.2025年9月30日及2025年12月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场长林少端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两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
4、2025年10月2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操作工林定福和龙田镇玉瑶村村民杨宝华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
5.2025年9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法人主体资格和工商注册信息);
6.2025年9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行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5年9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林少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林少端的身份信息及受委托权限);
8.2025年10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林定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林定福的身份信息及受委托权限);
9.2025年10月23日,由福清市龙田镇玉瑶村村民杨宝华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询问人杨宝华身份信息);
10.2025年10月13日,由我局提供的《监测报告》(融环测水监250910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指标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11.2025年10月13日,由我局提供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2.2025年10月13日,由我局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一份及《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二份(证明福州市福清环境监测站检验检测资质及监测人员资格);
13.2025年9月30日,由我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四份(证明四名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行为;
2、2026年3月30日前完成以下治理措施:
(1)规范现有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及地方相关标准;
(2)对前期已排放的废弃物进行清理处置,消除污染隐患;
3、 将上述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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