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福清市亿路顺汽车修理厂
投资人:吴建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337541216H
地址:福清市港头镇岭头村地号42-1第一层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弄虚作假方式为机动车(车牌号:闽A868KN)通过尾气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弄虚作假方式为机动车(车牌号:闽A868KN)通过尾气排放检验的事实);
2.2025年11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于你单位现场拍摄的照片二张(证明你单位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弄虚作假方式为机动车(车牌号:闽A868KN)通过尾气排放检验的事实);
3.2025年10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福清交投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刘灿路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弄虚作假方式为机动车(车牌号:闽A868KN)通过尾气排放检验的事实);
4.2025年11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投资人吴建宁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一份(你单位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弄虚作假方式为机动车(车牌号:闽A868KN)通过尾气排放检验的事实);
5.2025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和工商注册信息);
6.2025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投资人吴建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投资人身份信息);
7.2025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维修单三份(证明你单位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弄虚作假方式为机动车(车牌号:闽A868KN)通过尾气排放检验的事实);
8.2025年11月5日,由我局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四份及照片五张(证明你单位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弄虚作假方式为机动车(车牌号:闽A868KN)通过尾气排放检验的事实);
9.2025年11月5日,由我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份(证明二名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融生态事告〔2025〕0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依法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通过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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