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与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
概述
为符合条件的渔船所有人发放补贴,鼓励渔船所有人合理开展捕捞生产作业。
申请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福清籍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
享受补贴(待遇)
申请办理通过审核及相关流程后可获得海洋与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申请说明
该服务仅提供申请线下办理的方式。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一)《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经船检、渔监、捕捞许可审批等机构予以审核确认通过的,可不提供);
(四)申请人银行卡(折)(复印件)。
原件经现场审核后返还。
办理流程
(一)组织申报
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符合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写《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
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船主信息、补贴年度内是否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各项指标规定等。
2.渔业生产者在填写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渔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汇总
1.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的技术单位依据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渔船主要技术参数、作业类型、证书(不含船舶检验证书)
有效月份等渔船信息,测算单船最高申领补贴金额。
2.县级渔业执法部门依据当年度辖区补贴对象在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各项指标方面的执行情况,提出补贴的扣减依据及意见。
3.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查船舶检验等证书有效月份,并根据补贴标准、渔业执法部门提供的补贴扣减依据及意见,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测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
4.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核算汇总,进行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录入到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子系统,形成《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汇总表》、《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船名册》等信息,提交并纸质加盖公章(一式二份)至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5.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知相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在完成辖区的审核工作后,形成《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汇总表》《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船名册》等,提交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公示发放
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补贴资金发放具体情况审核通过后,进行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启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办理地址
办理地址: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1605室
相关事情
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上限,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50%。
1.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1)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当年度的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按海洋伏季休渔规定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被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当年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违规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负责任捕捞补贴
(1)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
2022年度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幼鱼比例7项指标。其中,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幼鱼比例占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0%。
进出港报告。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通过渔港通APP、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或各地自行开发系统进行报告,至少需有6个月的报告记录,每个月进港和出港报告记录至少各1次(全年报告记录达到12次),给予该部分补贴;未达到报告次数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渔船进出港、捕捞生产次数少于报告要求数的,以实际情况为准。
a船位监测。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AIS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按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AIS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或者违反终端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bb渔捞日志。渔船填写进港报告时,需提交相应航次的渔捞日志填写记录。通过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渔港通APP或各地自行开发系统、纸质材料等如实填报、记载渔捞日志,达到1次记录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达到1次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c定港上岸。渔船填写进港报告或捕捞渔获物通过捕捞辅助船转载上岸时,需对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情况进行填报。可通过渔港通APP、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内“具体信息”或各地自行开发系统进行填报,也可以纸质形式填报,经渔获物上岸管理、渔港管理、渔业执法部门或其他渔业基层管理机构认可达到6次记录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达到6次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上岸渔港可以为“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录”以外的三级以上渔港。
d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e组织化管理。按照渔船组织化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组织化管理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纳入组织化管理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f幼鱼比例。按照最小可捕规格及幼鱼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幼鱼比例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2)小型海洋捕捞渔船
2022年度执行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3项负责任捕捞指标。其中,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42.5%,组织化管理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
船位监测。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插卡式AIS、北斗定位仪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按要求安装船位监测终端(插卡式AIS、北斗定位仪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或者违反终端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a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b组织化管理。按照渔船组织化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组织化管理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纳入组织化管理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一)有关违规渔船相关问题。根据本地立案查处的渔船违法违规情况,结合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提供的2022年省内外异地违法违规情况,对资源养护补贴资金进行审核、扣减(如需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请直接联系查处机构)。
(二)有关买卖渔船申报主体问题。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补贴;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三)有关伏休期间钓具渔船补贴问题。对在伏休期间和伏休期之后发生过户的,以及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情形的、自愿参与伏休但缺少有效渔船证书的、伏休期渔船证书出现断档等情形的钓具渔船,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专题会议纪要》(〔2023〕2号)规定执行。
(四)有关有效时间认定问题。2022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按照执行伏季休渔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发放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结合执行负责任捕捞情况,按照渔船证书有效月份数占全年比例,等比例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以上内容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的技术单位在测算单船最高申领补贴金额时一并测算,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五)不予补贴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发放补贴:渔船发生涉外涉台被抓扣事件的;因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防台风指挥,被立案查处的;渔船电毒炸作业,被立案查处的;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
公示期内被举报不具备申报补贴条件的渔船或有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