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概述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企业

享受补贴(待遇)

审批通过的,制发《同意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

申请说明

可通过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原件)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复印件)

3.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复印件)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复印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 (复印件)

7.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复印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符合规范,印鉴齐全
  •        办理结果: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承诺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2.决定
  •        审查标准:

           材料符合规范,印鉴齐全
  •        办理结果:

            审批通过的,制发《同意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审批不通过的,不予许可。
  •  

办理地址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福清市音西街道福人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层东厅社会事务类12号窗口
交通指引:公交车路线:;路线一:815路、903路、831、850路至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路线二:809路至融侨城步行至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路线三:乘坐801、806、823至侨荣城下车,步行至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
        网上办理
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相关事情

能申请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的主体 ,可以是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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