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
《福清市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5年省政府印发《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闽政[2015]61号),明确新一轮技术改造以推进绿色生态发展等7项内容为重点任务,力争到2020年,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年均增长15%以上,累计完成投资3万亿元以上,工业技改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达55%以上。此外,2016年-2018年,省财政预算安排技改专项资金35亿元,采用设立基金、贴息、补助等支持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2016年市政府印发《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和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融政综[2016]259号),鼓励企业发展节能循环经济项目,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增长,取得了很好成效。由于项目改造时间跨度长,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公平性,为了推进我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继续调动企业发展节能循环经济、推进节能环保的主动性、积极性,继续参照融政综[2016]259号文件给予奖励。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1、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2、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的企业(或被评为行业能耗标杆企业)、终端用能产品、公共机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节材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且提高原材料利用率10%以上(含10%),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适用范围
1、在福清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本市有参与税收分成的分支机构)的企业。
2、已获得国家、省、福州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上级必须没有指定要求地方配套。本级已配套的项目,不能重复申请。
(二)关于实施时期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前实施的项目可参照执行。每年由市经信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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