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十七届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主要对租期及审核机关进行修订。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办法》结合本市实际,主要对租赁期进行修改。原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每轮不超过3年(含3年),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修投入较多、 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的国有资产租赁,可由国有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监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增加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拟修改为:“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每轮不超过5年(含5年),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修投入较多、 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的国有资产租赁,可由国有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增加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对原《办法》审核机关进行修改,由于机构改革,不再设立监察局,且目前监察委不参与具体业务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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