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我市由原环保局和农业局联合制定了《福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以政府办名义印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019年9月16日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组织编制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要求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根据国家、省、福州市工作部署,2019年9月,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对我市2010年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编制形成《福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2019年9月26日,以福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名义书面向福清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征集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方案》编制工作,于2019年10月形成《方案》(征求意见稿)。10月12日经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规划、林业)、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旅发中心等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方案》(送审稿),报省、福州市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2020年2月我市组织福建省畜牧总站、福建省农科院、福建师范大学等单位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2月26日,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融政办〔2020〕5号)。
二、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总则、畜牧业发展现状、禁养区划定、有关说明、附图等五个方面。
在2010年划定基础上,主要作以下调整:一是城镇范围内禁养区划定范围由城镇规划区调整为城镇建成区,福清市区的外延间隔距离由1000米缩短为500米;二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范围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汇水区调整为省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并取消虎溪水源保护区;三是主要流域禁养区划定范围由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调整为溪流两岸500米范围,输水渠道禁养区新增福清闽江调水工程峡南至阳下输水渠道(福清市境内)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四是风景名胜区等禁养区划定范围调整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下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等不再划入禁养区;五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禁养区新增305省道、201省道等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六是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不再列入禁养区;七是新增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养区;八是划定类型取消禁建区。
三、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3年1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
1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1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5月1日施行);
1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修订);
14.《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3月31日修订);
15.《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10月1日施行);
16.《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8月1日施行);
17.《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5年3月27日施行);
18.《关于长乐市和福清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2〕349号);
19.《关于晋安区宦溪镇等54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7〕212号);
20.《关于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等32个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12〕35号);
21.《关于调整福清市东张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闽政文〔2014〕315号);
22.《关于取消福清市虎溪水源保护区的批示》(闽政文〔2015〕237号);
23.《关于调整福清市龙田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示》(闽政文〔2019〕152号);
四、亮点特色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考虑全市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重要水系等区域为重点,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一步规范福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畜禽养殖有序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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