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4-12 12:08

  福清市科学技术协会研究起草了《福清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送审稿),拟对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融政综〔2021〕73号),作为人才绩效考核工作的配套政策,文件执行期为2020-2022年度,已到期。 

  为充分调动企业建站的积极性,切实保障人才绩效工作取得成效,助力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补充调整对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内容, 

  二是补充完善“学会”定义 

  三是为了提高企业建站积极性,简化经费拨付流程。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2022年9月1日,市科协在《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融政综〔2021〕73号)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牵头起草《规定》(送审稿),于10月17日征求市委组织部(人才科)、市发改局(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各相关单位意见。2023年1月31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市科协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后,形成现在的《规定》(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根据《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闽科协发〔2012〕78号)、《福建省创新驱动服务站管理办法》(闽科协学〔2019〕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榕政综(20171874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融政综〔2021〕7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省、福州和兄弟县市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规定》(送审稿)共15条,主要为十个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1.制定《规定》的意义和依据 

  2.市科协对院士工作站和学会创新服务站管理服务 

  3.院士工作站和学会创新服务站的定义 

  4.院士(专家)工作站职责和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职责 

  5.对院士和学会的界定 

  6.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界定 

  7.对新认定院士工作站和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奖补政策 

  8.对优秀院士工作站和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奖励 

  9.经费拨付、管理和使用规定 

  10.文件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日期等内容 

  (二)《规定》(送审稿)对《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融政综(202173号)共作了3处修订,具体如下: 

  1.补充调整对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内容 

  原第二条“(一)建立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及其研发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储备库和科技成果项目库”,鉴于我市科协没有权限,予以删减并整合凝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其他服务内容。 

  2.补充完善“学会”定义 

  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2〕53号)(详见附件3),将“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也列入“学会”范畴,故对原第六条“学会”的定义进行补充完善,增加“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成员的学(协)会。 

  3.设立专项经费,拨付方式改为一次性拨付 

  原第十条“本规定作为人才绩效考核工作的配套政策,产生的相关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由市科协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市财政预算安排,从市财政科技投入经费和科普经费中统筹安排。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配套资金分两次分拨,认定时拨付50%,中期考核尚继续合作的,拨付剩余50%。”鉴于“中期考核”是由上级科协负责评估,我市科协没有考核权限,且为了提高企业建站积极性,简化经费拨付流程,参照省、福州和兄弟县市拨付方式,修改为:“本规定作为人才绩效考核工作的配套政策,所产生的相关经费应设立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列入市科协年度预算。经上级科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拨付给建站企业。”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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