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更好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根据上级的部署,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对我市2021年出台并于2022年底到期的《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七条措施的通知》(融政综[2021]338号,以下简称《旧七条措施》)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七条措施》(以下简称《新七条措施》),以着力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切实提高种粮效益,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要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加强种粮农民补贴。今年的省委农村工作会议要求,要压紧压实责任,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坚决落实“米袋子”党政同责,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由于我市粮食生产比较效益偏低、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任务艰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21年8月我市出台了《旧七条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旧七条措施》实施以来成效显著,粮食生产连续两年实现面积、产量、单产“三增”,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省、福州市关于粮食生产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加大粮食生产奖补力度,增加农民种粮综合效益,更好地调动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有必要修订《旧七条措施》,出台新的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扶持措施,并参照福州市做法,将实施期限延长到2025年底。
二、参考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
2.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4号);
3.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七条措施》(融政综〔2021〕338号)。
三、主要内容
对《旧七条措施》中第一、二、四、七条不作修改,第三、五、六条进行适当修改。
1.第三条:将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种植粮食作物的补贴起补面积由5亩降为1亩。
2.第五条:马铃薯是冬种粮食作物,因成本投入大,我市农民种植大豆、马铃薯积极性不高,为了提高农民种植积极性,鼓励规模经营,“对种植大豆、马铃薯2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补助300元/亩。”
3.第六条:我市2021年的《旧七条措施》中规定“开展水稻机插集中育秧(所用育秧盘不少于1000个)的生产经营主体,按实际使用的育秧盘数量,我市给予每个育秧盘补助1元”。
今年福州市“粮八条”对这一项的补助是按新购置育秧盘的数量补,因此我市也将“按实际使用的数量”改为“按新购置育秧盘的数量”,为鼓励规模经营,将起补数量由1000个提高到2000个,补助标准不变。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