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福清市旅游资源优势,加强民宿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品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办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
《福建省旅游条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食药监餐服〔2017〕42 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部门深化改革便民服务八项措施〉的通知》闽公消〔2018〕13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办规〔2023〕5号)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
三、主要内容
《福清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包含七章二十一条,以及四个附件。七章分别是总则、基本要求、管理机制、民宿申办、备案流程、监督管理、扶持政策、附则。附件包含福清市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福清市乡村民宿申请表、福清市乡村民宿备案登记表、福清市乡村民宿申办流程图。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明确乡村民宿范围。本办法所指的乡村民宿是指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中的相关要求,位于镇(不包括镇区村、社区)、村庄的,利用乡村农民自有住宅或者租用他人民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兼营餐饮的接待场所。为了便于组织管理实施,原则上实行分区域准入,以行政村为单位,以点带面,循序推进。允许在下列区域范围内开设乡村民宿:特色街区、传统村落、特色小镇、旅游景区景点、省级金牌旅游村、乡村旅游(特色)村所在地。
2.关于实施时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原《福清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融政办〔2019〕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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