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繁荣福清市文艺精品生产创作,激励优秀文艺人才培养和成长,推动非遗项目传承保护,促进福清文化大发展大繁荣,2019年3月,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清市优秀文艺作品、文艺人才、非遗项目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发挥奖励办法激励导向作用,推动我市文化文艺事业繁荣发展,中共福清市委宣传部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市委宣传部根据《福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和奖励办法》(榕委办〔2009〕49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内容
(一)总则。第一条,增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福清市“十四五”时期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专项规划(2021-2025年)》作为理论依据。
(二)奖励条件。第五条,将申报人员在融年限从3年缩短为2年。增加“籍贯在福建福清的艺术家作品在国家级一类、二类展事赛事上获奖,亦可申报奖励。”第六条,增加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中国作协、中国文联内设机构和直属各单位举办的除国家一类、二类奖项外的其他评奖、展览、展演活动为国家级三类奖励。增加在中国作家协会主管与主办的刊物举办的文学赛事中获奖或在国家级纯文学核心期刊(发表当年该刊物为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作品的奖励为国家级三类奖励。增加“福建省书法篆刻展、福建省曲艺丹桂奖、‘启明’儿童文学榜、‘优秀文学’图书榜、中长篇小说双年榜”为省级二类奖励。增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联内设和直属各单位及省文联下属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活动为省级三类奖励。第七条,增加颁发“福清市优秀文艺人才”证书。
(四)评审周期及流程。第十二条,根据评审实际,明确公示步骤。第十三条,根据评审实际,规范评审原则相关表述。
(五)附则。第十六条,参照福州市茉莉花文艺奖励办法,建议由福清市人民政府颁发相关奖状、证书。第十七条,规定了《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五个部分,其中主体部分17条。
(一)总则。主要内容为:对文艺作品按门类划分,包括: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音乐、舞蹈、曲艺、广播影视、戏剧等十大类。
(二)奖励条件。主要内容为:对在全国和省级、福州市级重大文艺评奖中获奖的我市优秀文艺作品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文艺创作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证书。
(三)奖励标准。主要内容为:属于奖励范畴的文艺奖项,我市给予该奖项获得的最高级别奖金1:1配套奖励,或按我市的奖金标准发放。
(四)评审周期及流程。主要内容为: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向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经评估论证,审核公示后确定。
(五)附则部分。规定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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