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我市校外托管机构数量繁多,结构复杂,分布面大,市场经营规范性欠缺,为切实加强全市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福清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教育局会同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卫健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大队、公安局、城管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司法局等部门及24镇街进行修订,并征询部分镇街、法律顾问等单位意见建议;7月3日,在市教育局九层会议室召开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研讨会,研究《办法》可行性;7月7日,市府办召集相关单位再次研究,会后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17日,李文清常务副市长、郑云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会后,我局根据会上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20日,经再次征询各相关部门及24镇街意见后,形成《办法》(送审稿);2023年8月2日召开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会后根据常务会议意见修订形成本稿;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25日,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福清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7-2022。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总则五条、登记管理七条、服务要求十四条、监督管理八条、罚则三条、附则三条等六个章节共四十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校外托管机构的定义及管理。托管机构的定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以营利或非营利为目的在学校以外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的在学校以外举办的机构;服务内容是:就餐、午休、课后托管等,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建立市、镇街两级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民政、卫健、住建、消防、公安、交通运输、城管、自然资源、司法部门组成。
(二)登记要求。首先,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开办营利性托管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开办非营利性托管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最后,托管机构在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食品经营和建筑安全等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三)场所标准及服务要求。《办法》对托管机构的场所位置、面积设置、安全、消防,以及食品、卫生、日常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建筑的1-3层,暂托学生人均室内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人,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30米;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提供餐饮服务的,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需安排专人接送学生,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报告,应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合同。
福清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0591-8523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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