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建筑普查成果等有保护价值的保留建筑在征收、管护、修缮、运营等不同阶段的职责分工、工作时限和具体措施,我市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保留建筑征收、保护、利用贯彻意见》。
一、制定依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留建筑征收保护利用的意见》(榕政办〔2021〕41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融政办〔2021〕30号)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普查甄别,夯实前期工作
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应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再普查再甄别工作,明确地块内保留建筑名单和保护处置措施。对于改造面积大于1公顷或涉及5栋以上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福州市名城委和文物局、省住建厅和省文物局备案。
(二)落实保护要求,严密组织实施
明确在进场拆旧前、拆旧实施阶段,镇(街)及各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规范移交程序,明确时限要求
明确随地块出让或划拨的保留建筑征收完成后,建筑及文物的移交程序和时限要求。
(四)明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周边建(构)筑物拆除要求在项目征迁范围内,拆除与预保护或已公布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相连或相邻的建(构)筑物,应区分情况实施拆除
(五)鼓励市场运作,促进合理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建筑普查成果等保留建筑应积极开展合理利用
(六)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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