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融政规〔2022〕2号)自2022年7月18日印发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村民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暂行办法有效期仅一年,现已失效。为进一步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中“一户一宅”、申请审批流程等问题予以规范,福清市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了《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一是根据上级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二是实际有需要。随着我市治违工作的推进,农村建房虽然已规范运转,但对于农村村民建房资格权的认定仍未明确,“一户多宅”、违法占地建房等问题仍有发生,亟须规范和加强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规范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9〕112号)
三、主要内容
《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分为七个章节,即总则、宅基地的配置、“一户一宅”与“一户多宅”、宅基地审批条件、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程序、附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办法》中提到的宅基地、农村村民的定义进行界定,并明确宅基地审批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规定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以户为单位提出,此处的户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定的股权户为参考,并对分户、并户的情形进行规定。在配置宅基地时,户内人员需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此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情形和程序、基准日后新增人员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和程序等进行规范,并明确在股权户分、并户或股权户内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换《股权证》。
第三章对“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明确了宅基地的审批条件。
第五章明确了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的程序以及农户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明确了福清市人民政府、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等、村民小组、村级组织在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的程序过程中相应的职责分工。
第七章规定了宅基地审批管理资料保管的要求、办法解释单位及有效期等内容。
福清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林世颖,联系电话:0591-8609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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