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清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2-01 16:23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起草了《福清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拟对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问题予以规范。 

  一、制定原因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事关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推进我市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了《福清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办法》,经市十八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以《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办法的通知》(融政综〔2022〕251号)印发实施。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需公布实施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为保障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的顺利推进,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拟继续沿用融政综〔2022〕251号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审定意见,本次仅对该补偿标准标题及正文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化调整,所涉7大类和73项指标补偿标准保持不变。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 

  三、主要内容 

  1.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附表1至附表7执行。 

  2.属抢栽抢种的作物(含园林苗圃花卉、果树、林木等)、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4.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5.征地中涉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参照福清市重点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属于房屋征收的,由福清市住建局另行制定涉及项目的房屋征收方案实施补偿。 

  6.本标准施行前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建设用地尚未经有权机关批复使用的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本标准执行。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91-85161990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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