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福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清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6-03-06 15:02

  一、背景依据 

  为有效盘活国有资产,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参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榕财综〔2013〕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福清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交易实施细则》,旨在全面推进公开进场交易,保障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主要内容 

  (一)定义与交易原则 

  国有资产交易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承包经营等的经济活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挂牌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进场范围 

  1.房屋,建筑物(含办公用房)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收费的停车场)出租,出售;

  2.无形资产转让:

  3.股权转让;

  4.机动车辆出售;

  5.单项年租金底价5万元以上的大型机器、设备出租;单位价值或批量评估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出售。

  6.其他需要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明确市财政局、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和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四)交易程序与要求 

  对拟交易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涉及资产评估、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合同签订等程序明确具体要求,使细则更具操作性。

  (五)收入管理与监督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交易形成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管理。

  (六)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政策咨询电话 

  福清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91-85232435。

来源:福清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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