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有效盘活国有资产,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参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榕财综〔2013〕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福清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交易实施细则》,旨在全面推进公开进场交易,保障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主要内容
(一)定义与交易原则
国有资产交易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承包经营等的经济活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挂牌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进场范围
1.房屋,建筑物(含办公用房)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收费的停车场)出租,出售;
2.无形资产转让:
3.股权转让;
4.机动车辆出售;
5.单项年租金底价5万元以上的大型机器、设备出租;单位价值或批量评估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出售。
6.其他需要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明确市财政局、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和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四)交易程序与要求
对拟交易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涉及资产评估、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合同签订等程序明确具体要求,使细则更具操作性。
(五)收入管理与监督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交易形成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管理。
(六)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政策咨询电话
福清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91-8523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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