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福清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是我市深化国企改革、规范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明晰市属国企资产租赁管理要求、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激发企业经营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工作实际,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原《福清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融政办〔2023〕24号)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市属国企资产租赁行为,为国有资产规范运营提供了制度支撑。随着我市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推进、市场经济形势变化,原办法已难以适配当前国资管理工作实际。一是监管职责体系调整,市政府出资企业出资人职责统一划归市国资中心,原财政、国资分业监管模式需优化;二是适用主体范围调整,根据市管国有企业及单列管理企业的认定,对相关审批权限进行明确;三是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原部分审批权限集中于主管部门,参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赋予国有企业一定自主审批权限。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市属国企管理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核心,通过明晰管理主体、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监管体系、强化信息化管理,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监管有效、运转高效的市属国企资产租赁管理体系,既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充分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激发市属国企市场化发展活力,推动国有资产规范、高效运营。
三、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中心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权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含园区企业),其中市管国有企业及单列管理企业的认定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二)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办〔2023〕24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涵盖总则、资产租赁行为决策、资产租赁期限及底价、资产租赁交易流程、合同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构建了市属国企资产租赁全流程管理制度体系,核心内容体现在八个方面:
1.明晰租赁管理范畴:明确企业资产租赁指市属企业将自有房产、土地使用权、广告位、设备等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同时明确专业租赁公司设备租赁、融资租赁及企业职工住房租赁可由企业自主决策。
2.规范租赁决策流程:要求市属企业开展资产租赁须制定租赁方案,明确方案核心内容,方案需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集体研究审议,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履行党组织前置研究程序,审核批准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分档设定租赁期限:明确资产租赁期限一般控制在5年(含)以内,确需超过5年的原则上不超过12年,由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按层级决策;超过12年的经市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最长不超过20年。
4.明确底价确定标准:要求制定招租底价前开展充分市场调查,通过市场比较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结合资产实物现状、市场供需、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考量,不动产、设备类资产分别参照周边同类、同类型市场租赁价格确定。
5.统一租赁交易流程:以公开招租为主要方式,明确信息披露期限、延长期限及重新披露要求,新底价低于原底价90%的需经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书面批准;明确协议租赁的适用情形及审批要求,协议租赁资产仅限承租方自用,不得转租且底价不得低于市场标准。
6.分级划定审批权限:按年租金底价分档设定审批权限,50万元(不含)以下由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决策,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由市管企业决策后报市国资中心备案,100万元(含)以上逐级报市国资中心审批。
7.强化租赁合同管理:明确租赁合同必备条款,特别载明合同解除情形、免责条款及出租方单方解除权情形,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严禁擅自减免租金或为承租方支付水、电、燃气等费用,合同变更涉及核心条款的需解除原合同并重新公开招租。
8.健全多层监管体系:明确企业为资产租赁责任主体,出租方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企业内部监察部门履行日常监督;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对所属企业开展不定期监管检查;市国资中心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明确相关责任追究条款。
五、新旧办法异同点
本次修订在原办法基础上,结合国资管理实际作了四方面核心调整,实现管理体系的优化完善:
1.调整适用主体,实现管理全覆盖:将适用主体从原市国投集团、创投集团权属企业,调整至市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不含园区企业),解决原管理范围不够精准的问题。
2.明确主管部门,理顺监管体制:删除原办法中市财政局监管职责相关表述,明确市国资中心作为唯一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市属国企资产租赁监管职责,避免监管交叉、职责不清,提升国资监管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3.下放管理权限,激发企业活力:秉持“放管结合、提质增效”原则,将5—12年租赁期限审批、协议租赁审批、新底价低于原底价90%批准等8项核心权限下放至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将50万—100万元年租金底价招租方案调整为“企业决策+国资备案”,简化流程、提升效率,充分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
六、注意事项
1.特殊资产租赁管理:市属企业自主运营的专业市场、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业态统一规划的资产,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专项招商经营方案和定价原则,逐级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租赁标的物要求:租赁标的物须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已列入征迁、重组、清算、破产计划或上一级出资人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实施租赁,确需租赁的须与承租方特别约定相关事项处理方式。
3.招租结果与合同管理:招租结果须报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备案并对外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报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备案,租赁到期前3个月需做好下一轮租赁准备工作,防止国有资产闲置。
4.无形资产租赁限制:企业名称、标识、商标、经营许可权等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租赁;市属企业涉及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按福州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1.市属企业:指市国资中心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权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含园区企业)。
2.公开招租:指市属企业通过网络竞价交易平台、企业网站、资产现场等渠道公开披露租赁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的租赁方式,是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的主要方式。
3.“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相关事项达到该标准的,须履行党组织前置研究程序。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单位:福清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516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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