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6101-2500-2026-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6-03-19
- 标 题: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政办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 2026-03-27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属国企企业:
《福清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清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参照《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国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中心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权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含园区企业),其中市管国有企业及单列管理企业的认定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租赁,是指市属企业将自身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广告位和设备等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证租赁有序进行。
第五条 专业租赁公司开展设备租赁、融资租赁业务,以及企业将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可由企业自主决策实施。
第六条 市属企业自主运营的专业市场、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大型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对业态有统一设计和规划布局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政府相关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参照本办法制定针对性的招商经营方案、定价原则,逐级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国资中心依法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权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园区企业除外)的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监管。
第八条 租赁标的物应当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已被列入征迁、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等处于待处理状态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标的物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开展租赁业务。确需租赁的,必须与承租方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第二章 资产租赁行为决策
第九条 市属企业开展资产租赁业务时,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资产租赁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
(一)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及资产明细清单;
(二)租赁的目的及可行性、租赁期限、租赁用途(明确允许或限制的经营范围);
(三)租赁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收缴方式、租金递增比例等;
(四)承租条件、优先承租权相关情况、风险提示、租赁合同范本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第十条 资产租赁方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本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或领导班子扩大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形成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租金标准达到“三重一大”决策标准的、需严格履行党组织前置研究程序。资产租赁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应在本企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资产租赁期限及底价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资产租赁期限一般控制在5年(含)以内。租赁期限确有需要超过5年的,应综合考量装修投入规模、租赁物用途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12年,其中:出租方为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的,由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或领导班子扩大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出租方为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下属企业的,须先经本企业决策后报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审定。确需超过12年的,应当经市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且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在制定资产招租底价时,应当事先开展充分的市场调查,结合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企业可通过市场调研分析、参考有关部门公布的租金指导价或者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租赁底价。
第十三条 采用市场调查分析方法确定租赁底价的,应参考以下因素:
租赁底价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的实物现状、资产的价值补偿、产业培育和功能布局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涉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应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租赁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涉及设备的,应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租赁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资产租赁交易流程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企业在择优选择承租方时,原则上不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可通过网络竞价交易平台网站、企业网站、企业信息公开栏、拟出租资产现场等对外公开披露租赁信息,同时鼓励在当地网站和报纸等媒体发布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
第十五条 资产租赁项目首次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可以延长信息公开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降低租赁底价或变更承租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新的租赁底价低于原租赁底价的90%时,须经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书面批准。
第十六条 具有带动福清区域发展、产业发展、提升城市品牌影响力等作用的战略性项目,或属于市政府特定用途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决策后逐级报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审批,可采取协议方式租赁: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租赁行为;
(二)不超过90日的临时资产租赁行为(不存在延期及连续短期出租情况)。
企业采取协议招租方式确定的资产租赁行为,租赁资产仅限于协议承租方自用,不得转租,租赁底价不得低于周边同类租赁资产的市场租金或评估价格,并且应将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含资产名称、承租方、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对外公示。
第十七条 企业资产招租方案按年租金底价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出租方案相应审批权限如下:
(一)年租金底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出租方案,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确定;出租方为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下属企业的,须经企业决策后报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决定;
(二)年租金底价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资产出租方案,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后报市国资中心备案;
(三)年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出租方案,逐级报市国资中心审批。
第十八条 招租结果应上报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备案,并对外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资产名称、承租方简况、租金、租赁期限和租赁合同样本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租赁合同应在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
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租赁到期前3个月,做好下一轮租赁准备工作,确保租赁工作持续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闲置和流失。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开展资产租赁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规范的租赁合同,按照已披露的合同范本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报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租赁标的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递增比例、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拖欠租金的防范措施、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与解除情形、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解除情形及免责条款,如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企业改制以及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等情形,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予以免责。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应当特别载明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行使解除权和追偿权:
(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确实无能力履行租赁合同;
(二)擅自搭建、拆改资产主体结构或改变租赁用途;
(三)擅自将租赁资产转租;
(四)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或故意损坏租赁标的物;
(五)其他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租赁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若承租方出现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企业资产租赁合同的情形时,出租方应依据租赁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合同解除情形一旦出现,出租方应解除合同,防止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因出现提前解除情形而解除租赁合同的,如出租方拟继续对外出租,需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租赁市场惯例,向承租方预收一定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严禁擅自减免租金以及为承租方支付水、电、燃气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租赁合同的,由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确定。变更内容涉及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企业需解除原合同,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是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市属企业应当按权属关系,对资产租赁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出租方的主要领导是本企业租赁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出租方的内部监察部门对租赁工作实施监督。市管企业或单列管理企业应对本部及其下属管理企业的制度建设、资产出租、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等实施监管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租赁档案管理和收入管理,明确具体负责租赁和管理工作的部门。租赁项目档案管理,应将租赁方案及其审议审批、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情况、承租方选择文件(含竞价文件)、租赁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租金收入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企业应将租赁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中心定期组织对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其权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在企业资产租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中心应当对资产租赁交易平台加强监管,及时掌握所属国有企业租赁资产信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招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标识、商标、经营许可权等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租赁。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涉及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按照《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榕建灯管〔2018〕179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列入的园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园区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批、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办〔2023〕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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