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6100-2500-2018-0004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8-02-23
  • 标    题: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政综〔2018〕62号
  • 发布日期: 2018-02-28
  • 有 效 性: 废止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融政综〔2018〕62号
来源:福清市 时间:2018-02-28 10:33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清市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3 

福清市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奖励办法   

  为加快发展节能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参照《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和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融政综〔2016259号),对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效“领跑者”、节材改造项目实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奖励措施 

  1、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2、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的企业(或被评为行业能耗标杆企业)、终端用能产品、公共机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节材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且提高原材料利用率10%以上(含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奖励条件 

  1、在福清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本市有参与税收分成的分支机构)的企业。 

  2、已获得国家、省、福州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上级必须没有指定要求地方配套。本级已配套的项目,不能重复申请。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201711日起至本办法公布之前实施的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由福清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市经信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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